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免除刘军第五届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宿迁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证件同时作废。
宿迁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名称 | 关于免除刘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 | ||
索引号 | 014319522/2024-00069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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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免除刘军第五届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宿迁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证件同时作废。
宿迁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