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法律服务队伍执业行为,提升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宿迁市司法局以律师行业为突破点,先行探索信用等级评定和修复制度建设,制定了《宿迁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23日,江苏省司法厅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21】19号),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下发了《省司法厅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打造法治一体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九条“支持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践探索”中,将“支持宿迁探索信用损害修复制度机制,推进信用损害修复精准化、精细化”事项,作为重要内容。对此,宿迁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2022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出台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组织部分律师进行调研,起草了《办法》初稿;6月,征求各县区司法局及律师行业协会意见建议;8月,在市司法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组织召开律师行业代表、律师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座谈会,再次现场听取行业协会意见;11月,邀请市人大、市政府、市发改委(信用办)、部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进行了论证。2023年1月,经宿迁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总体可分为三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情况。
(二)主体内容
1、信用信息的归集。第五条规定了律师行业信用归集的主要内容有“业务活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等情况。第六、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信息归集的方式和要求。
2、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八条将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标准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确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基准分均为100分制。第九条明确了具体等级评定的标准细则。第十、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记分周期和评定周期。
3、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十二条明确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初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公示和公告的程序进行。
4、信用评定结果运用。主要分三个层级:一是对信用等级较好(AA、A级)的信用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如第十四条;二是对信用等级一般(B级)的信用主体,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如第十五条;三是对信用等级偏低(C、D级)的信用主体,采取约束限制措施,如第十六条。同时,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查询其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信用风险。如第十八条。
5、信用结果异议及处理。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失信主体信用修复。这是本《办法》的重点内容和特色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失信主体可以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根据市信用办、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两网同办”工作机制度的通知》(宿信用办【2022】12号)精神,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可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不予信用修复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举措和程序。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结果运用、档案管理和加强信用教育培训等内容。
(三)附则部分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