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宿迁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22/2023-00012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3-02-07
文号 宿司〔2023〕4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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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宿迁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县(区)律师协会(分会):

现将《宿迁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律师协会

                 202327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

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深入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修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的初评初审等工作。

律师协会负责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工作。

第五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是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活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等情况。

第六条  律师行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动报送的信息;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三)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动态管理,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保证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许可申请、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及时、主动、如实提供奖惩等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时更新维护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实行基准分100分制,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具体标准为:

(一)得分超过100分的,评定为AA级;

(二)得分超过90分,未超过100分的,评定为A级;

(三)得分超过80分,未超过90分的,评定为B级;

(四)得分超过70分,未超过80分的,评定为C级;

(五)得分70分以下的,评定为D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的取得和记分周期按照《宿迁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和《宿迁市律师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执行。因同一事项荣获多次表彰或者受到多重处罚、处分的,取最高分值为限,不重复计分。

第十条  记分周期是指加分或扣分分值有效期限,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益法律服务于每年年度考核期间统一核定上一年度时长情况后开始计算。

第十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常与年度执业考核同步施行,评定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同步公开,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次年重新计分评定

有重大表彰奖励、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完成信用修复,直接影响信用等级层次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并动态调整信用等级结果。根据得分情况,信用等级可跨级降低或修复。

第十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等级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维持或者修改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后,形成等级评定结果,并通过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十三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需要向外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时间。

复查期间,信用等级保持原评定结果,复查后变更信用等级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应当加大对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激励、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强化对C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管D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十  AAA级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中,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简化程序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可以免于实地检查,只进行形式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可通过网上巡查方式替代实地检查;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推荐参与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晋级等活动;

)鼓励参选两代表一委员和政府法律顾问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  B 级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年度检查考核时,对相关考核材料严格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检查;

)增加司法行政机关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在推荐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建议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对其参评资格慎重考虑;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  CD级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在年度检查考核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相关考核材料严格审核,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必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限制参与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晋级等活动;

限制参选两代表一委员和政府法律顾问;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约束措施。

D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十八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分,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情况定期推送给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十九  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查询其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推荐、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推选、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任职等方面,应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动履行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中载明。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将可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修复条件;

(三)信用修复渠道;

(四)信用修复公益性提醒;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处罚、党纪处理、行业处分等法定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接受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并取得信用报告

(三)做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C修复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不少于个月;

(五)D修复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不少于个月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提交虚假材料等信用修复不实申请的;

(二)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又有失信行为的;

(三)存在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修复信用,提高信用等级:

(一)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送法下基层,进村(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等活动;

(三)协助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信访等相关部门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与村(社区)开展结对帮扶服务;

(四)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五)参加城市文明创建、交通安全维护等志愿活动;

(六)捐资助学、助残、救灾、扶困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捐款;

(七)其他信用修复措施。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受理审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信用修复材料进行初步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受理建议提交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不予受理的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修复决定。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信用修复信息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修复处理。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协调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修复后的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司法行政机关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申请表、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信用修复台账资料保存期为年。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施信用惩戒、修复的同时,应督促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通过教育、培训、指导等手段,帮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塑信用,提高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办法202341日起,有效期至2025 331

附件:1.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

2.律师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

3.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4.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5.律师事务所信用修复申请表

6.律师信用修复申请表

7.信用修复决定书

宿司〔2023〕4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