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司法局,洋河镇司法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司法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司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司法局党组领导下,具体组织领导、规划部署、协调推动、监督指导本局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成员若干名,实行主任领导统筹、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相关分管局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财审处、立法处、行政复议处、行政执法监督处、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律师工作处、组织人事处、12348指挥中心(司法行政执法处)等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组成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接任的人员直接替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12348指挥中心(司法行政执法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部署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工作;组织落实市司法局作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和决定;
(二)分析研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态,组织开展执法问题整治,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研究审议重大执法决策和措施;
(四)研究部署行政处罚、执法过错追究、执法办案场所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开展日常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问题整治;
(五)研究办理需要与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的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六)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事)件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执法事项;
(七)承担市司法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或经委员会主任委托相关副主任召开,参会人员根据议题情况确定。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有必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研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六条 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请研究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应当提供草案文本并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及依据、合法性审查情况、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等,必要时应对主要条文逐条说明;
(二)提请研究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事)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事)件基本情况、需要研究的问题、承办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办理意见等;
(三)提请研究追究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当提交案件情况、过错事实、责任追究意见及依据;
(四)提请研究其他事项,应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持人宣布需研究审议的事项;
(二)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业务处室汇报审议事项的相关情况;
(三)委员会成员提问、讨论,相关业务处室视情作补充说明、解释;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并作出研究审议决定。
第八条 委员会研究审议有关事项,需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由立法处组织论证;需要征求其他专家意见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论证。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委员会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市司法局党组报告上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综合行政执法错误或不当决定,有权纠正或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宿迁市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