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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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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诉权,提升矛盾纠纷依法治理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一、公民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经济困难或者法律实施能力较差,且具有合理请求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向所在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取消对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根据公民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公民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为方便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获取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行政诉讼立案窗口或其他服务平台以适当形 式公布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 指派具有 3 年以上执业经验且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较强的律师承办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六、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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