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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评价移送机制

  • 发布日期: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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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近日,宿迁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集中评价和线索移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入容错纠错机制,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对行政败诉案件、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进行集中评价,并视情形提出是否向监委等负责责任追究部门移送追责线索,以及从轻、减轻、免于追责或从重、加重追责的建议,鼓励行政机关担当作为积极主动纠错。

划定责任追究范围。《办法》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急于履职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被行政复议机关纠错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明确实施主体程序。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组建行政败诉案件评价组、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评价组,按照季度分别负责行政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案件的集中评价和线索移送工作。

突出容错纠错导向。经集中评价,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行政主体无主观过错或无重大过失的案件,以及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案件,可以提出不移送建议;对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等因素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机关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在移送时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建议。

坚持有错必纠原则。经集中评价,对不具有主体资格、行政行为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职等情形且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案件,应当移送;对一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行政行为被判决败诉或被纠错等错误较重,以及实施妨碍责任调查、纠错等行为的情形,在移送时提出从重或加重的建议。

实现纠错全流程管理。《办法》规定,经集中评价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在集中评价结束后形成评价意见,并制作案件移送函,随附生效行政判决、复议文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惩戒、教育、规范作用,助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

《办法》的出台,方便了追责机关科学准确追究责任,打消行政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自我纠正的问责顾虑,让行政机关清楚容错纠错的界限,保证权力运行既灵活高效又依法依规,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公信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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