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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2023年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管理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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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

1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财政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

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6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1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1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2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3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

8

所有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承诺书等

9

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10

公司章程、健全的内部规范、营业执照等

11

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行政其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财政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14

负责人信息汇总表》负责人简历》及自然人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

15

《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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