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12-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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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办发〔202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实施区域 |
1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中小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教育主管部门 |
全市 |
2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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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执业证书 |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司法行政部门 |
全市 |
4 |
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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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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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执业证书 |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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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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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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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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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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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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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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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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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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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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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律师执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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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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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同意接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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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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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被立案调查证明 |
专职(兼职)律师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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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兼职律师执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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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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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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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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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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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 |
司法行政部门 |
全市 |
27 |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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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具有3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的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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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员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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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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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具有3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的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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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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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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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新造船舶试航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全市 |
35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向境外出售新造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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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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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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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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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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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从业资格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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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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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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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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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从业资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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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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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押运员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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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员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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