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5-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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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和相关部门申报,结合《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21〕8号)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取消原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5项证明事项,由58项调整为53项,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1.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减少清单
宿迁市司法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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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4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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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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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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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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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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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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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
市民政局 |
11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
|
1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
|
13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14 |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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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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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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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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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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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义务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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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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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军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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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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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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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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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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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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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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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9 |
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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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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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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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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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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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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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36 |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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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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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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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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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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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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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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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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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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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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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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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48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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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市医疗保障局 |
50 |
结婚证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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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失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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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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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出生医学证明 |
附件2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减少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减少原因 |
1 |
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行政审批局 |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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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质检仪器、计量器具、仓储设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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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油保管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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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粮油质检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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