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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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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和相关部门申报,结合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218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取消原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5项证明事项,由58项调整为53项,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1.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减少清单

                                                                            宿迁市司法局

                                                                                2021519


附件1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市级主管部门

1

思想品德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3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保安员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5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6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

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8

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9

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10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市民政局

11

住所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12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13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

14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15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16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17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18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19

义务兵证明

20

供给制学员证明

21

军属证明

22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23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24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25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26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27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28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

经营场所证明

30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31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33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4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35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36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37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8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39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0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1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2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43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44

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换证

45

机动车驾驶证

46

身份证

47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市卫生健康委

48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49

死亡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医疗保障

50

结婚证

产前检查费支付

51

失业登记证

52

生育服务证

53

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2

                    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减少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市级主管部门

减少原因

1

资信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

市行政审批局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4月15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3

粮食质检仪器、计量器具、仓储设施证明

4

粮油保管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5

粮油质检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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