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2024-01-08 - 来源:
- 访问量:1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应提交的 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涉嫌环境犯罪类(移交) |
涉嫌环境刑事犯罪需要向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 |
1、《案件移交审批表》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报告》;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环境监测报告》或《司法鉴定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据材料; 6、执法人员资格证据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是否符合移交情形; 2、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当事人身份认定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行政处罚类 |
1、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2、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50万元以上的; 3、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4、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5、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市局党组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据材料;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监测报告》;5.自由裁量材料; 6.执法人员资格证据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宿环发〔2023〕6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对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