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12-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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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要求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市资规局组织开展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更新评估工作。通过对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新时点(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测算,结合各地标准实施情况、调整意愿等综合分析,决定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重新公布,市资规局起草了《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月,向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功能区)征求了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11月,组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12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5条。
第一条明确我市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成部分、执行标准和施行时间。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宿城区(含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洋河新区)为三类地区,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宿豫区(含湖滨新区)、泗阳县、泗洪县、沭阳县为四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条规定了我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执行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关于我市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执行标准。
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执行。
第四条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执行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执行。
第五条对各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旧政策衔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提出工作要求。
最后明确《通知》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同时废止宿政发〔2020〕116号文。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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