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4-01-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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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主要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省政府令《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规模、救援能力、经费保障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共有865人,年接处警量占全市总接处警量的一半,有效应对了各类灭火救援、社会救助以及重大活动安保任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全灾种”“大应急”的职责使命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转型升级要求相比,我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仍存在着较多不足。队伍的职责分工、管理体制、身份定位、招收条件、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培训考核及建设标准等亟需根据新的形势任务予以明确,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本《办法》,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出台过程
《办法》年初被列入《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宿政发〔2023〕13号)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起草。2023年7月26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发函征求7家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意见建议4条,县(区)政府部门意见建议2条,社会人员反馈意见建议2条,均予以采纳,随后委托第三方对《办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风险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评估,形成了具体的评估结论并通过专家论证。2023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1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的起草本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解决实际问题、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增加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加强保障。《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队站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车辆装备建设经费和业务补助经费等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标准,及时足额保障到位;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本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队伍职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执勤和轮休制度,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防火巡查、宣传教育、预案编制、实战演练等工作,具体执行责任区消防救援任务,并按命令执行跨区域消防救援任务。
(三)明确员额分配和人员招收机制。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员额分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省消防救援机构的组织下,配合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聘用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聘用程序和录用条件。同时明确了优先录用、等级评定和岗位晋升条件。
(四)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机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与其岗位等级相挂钩,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财政分级保障”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享受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奖励性补贴等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伙食费、被装费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岗位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优待标准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申报。
(五)明确相关优待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点建设和日常工作等给予便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享受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正常运行,提供相关工作经费,在周边道路建设、城乡消防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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