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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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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7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推进我市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依法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政策支持和操作方式。但对在非公产权设施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市区部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被无偿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出让收益得不到合理共享和有效利用。

为进一步细化实施《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加强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全面规范商业性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和《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对实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的适用范围、主体职责、出让方法、设置期限、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办法》第一至四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能进行明确,重点强调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并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中心城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相关工作。

(二)规定了实施原则和出让类型。《办法》第五、六条具体规定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和利用三种不同产权主体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取得方式。《办法》第七至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的组织方式、实施过程和操作方法,并对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行为,明确处置方式。

(三)确定了分成方式和经费使用。《办法》第十七条确定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招标、拍卖收入三种分成方式,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招标、拍卖收入归属于所有权人的部分不少于60%,其余部分上缴国库;利用其他产权人所有的,招标、拍卖的收入按照与所有权人签署的协议履行,但协议约定归属于所有权人的部分应当不少于70%,其余部分上缴国库。《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并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了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部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和管理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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