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宿迁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展公众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高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证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基层单位或者组织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第三条 联系点应当关心政府立法工作,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或者特色,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调研能力和较强的参与意识;
(二)有联系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基础,具备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能够安排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联系点的日常事务;
(四)能够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联系点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中产生: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二)企业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五)社会组织;
(六)民间智库。
具体产生方法和数量,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立法基层联系点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法治小区或者法治社区。
第五条 联系点每期3年,期满后可以续期。联系点在期满前单方面退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市司法局。
第六条 联系点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组织征集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汇总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司法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等文稿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和培训等活动;
(四)结合实际,提出立、改、废、释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五)结合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参与或者组织与政府立法项目有关的社情民意调查活动,反映基层情况和提出相关建议;
(六)做好市司法局商请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联系点应当明确本单位、本组织的分管领导负责联系点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同时兼任所在单位、组织的法治观察员。联络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保持与市司法局的联系与信息交流;
(二)接收和汇总整理基层群众和组织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对市司法局征求意见的文稿的研究和意见汇总整理,按照要求及时反馈;
(四)在市司法局将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作为立法调研对象时,按照要求协助组织做好立法调研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应邀参与政府立法中相关问题的咨询、讨论、研究和其他活动。
负责人员和联络人员调整的,联系点应当将调整后名单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第八条 联系点可以根据本单位、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和吸收有一定法律知识、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立法信息员队伍,收集和搜集基层群众的立法意见。
联系点应当确定相对固定的场所,确定并公布专用电子邮箱。
第九条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规章的起草、评估、审查期间,相关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应当到联系点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或者委托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立法意见。
第十条 市司法局立法处负责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定期为联系点提供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资料,通报地方年度立法工作情况,以便联系点掌握相关立法信息。
联系点因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申请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立法处应当及时提供,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联系点及其联络员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
对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研究和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联系点。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辖区内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有关起草部门、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到联系点进行立法调研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联系点,并告知调研提纲、调研对象范围等事项。
联系点应当做好参会人员组织、会场布置、材料发放等有关工作,提前组织立法信息员熟悉有关立法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联系点征求立法意见的,有关起草部门、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应当与联系点就有关工作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给予联系点收集意见的时间不低于十五日。
联系点应当组织立法信息员广泛收集和搜集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组织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成绩突出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将给予表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宿司〔2023〕1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