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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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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7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附件:

1.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司法局

202563


附件1

《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农村水体管理和保护,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生产用水安全,推动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水体的保护、治理、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体,是指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农村河道以外的自然形成和人工修建水体,包括小水沟、小水塘、小渠、小溪、小河流等。

第三条【工作原则】农村水体保护、治理、利用工作(以下统称管护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分类施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协调解决管护重大问题,将管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水体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农村水体保护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体的日常巡查、维护养护、清淤疏浚等工作;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将农村水体管护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农村水体安全,协助做好农村水体管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水体的水质监测、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农村水体周边土地利用与生态空间管控,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水体管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合理利用农村水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捐资捐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体管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农村水体和破坏农村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管护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水体管护方案,明确农村水体管护目标、任务、措施、责任主体和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管护对象范围】下列农村水体应当纳入管护范围:

生产型水体,包括具有农田灌溉、排涝功能的沟渠,用于农业蓄水、抗旱等功能的塘坝等;

生态景观型水体,包括美化村容村貌兼具防洪调蓄功能的村庄景观塘,保护本土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自然小河流等;

饮用水源关联水体等;

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农村水体。

第九条【管护对象分级分类保护】农村水体实行分级分类管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水体管护对象的认定标准、管护等级标准确定以及相应的管护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县(区)水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充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管护名录】建立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制度。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管护对象认定标准,对管辖区域内农村水体进行普查,形成农村水体管护名录,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管护名录应当包括保护对象名称、类别、区位、保护等级、保护措施和要求等内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对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保护标志】列入管护名录的农村水体,应当在其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或者标牌。

标志或者标牌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规定式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标志或者标牌。

第十二条【日常管护责任人】列入保护名录的农村水体实行日常管护责任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日常管护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培训其对农村水体进行科学日常管护,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日常管护责任人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农村水体,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水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管护,其中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的农村水体,按照约定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农村水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日常管护;

(四)人工修建的农村水体,由修建主体或者使用主体负责日常管护;

(五)其他农村水体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管护。

日常管护责任人无法承担管护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日常管护责任人。

第十三条【日常管护责任】日常管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和水底废弃物,清理影响水生态的植物、岸坡垃圾等,维护水体环境;

(二)发现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排,倾倒垃圾,净化水质的植物缺失或者衰败、水体颜色或者气味明显异常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三)对违反保护措施和要求的其他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水体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日常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责任人权利】农村水体日常管护费用由日常管护责任人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对履行保护责任的日常管护责任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日常管护责任人有权按照保护方案和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农村水体,并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巡查制度】建立农村水体管护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水体保护等级、分布地域、水环境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农村水体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巡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巡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保护措施和要求情形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权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日常管护责任人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形严重的,取消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激励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水质监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水体,制定水质标准,确保水体质量符合农业生产需求。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体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污染处置】巡查和监测中发现存在水质污染情形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农村水体的行为: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泥土、泥浆、垃圾、动物粪便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损坏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水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在农村水体周边进行可能影响水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农业面源污染专业防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体周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推广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禽畜养殖污染专业防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体周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鼓励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设施,规范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行为,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第二十二条【生活污染防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推动专业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农村水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体。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体护坡等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水体的边坡稳定性,建设小型水闸、泵站等设施,调节小水体的水位和水量,满足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等需求。

第二十四条【生态修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水体生态修复,通过种植水生植物、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河湖岸线等措施,改善农村水体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新型管护模式、管护技术】鼓励和支持推行农村水体与道路、绿化、保洁、公共设施综合维修养护模式,实现管护工作的综合化和高效化。

鼓励和支持农村水体管护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可持续发展】在保障农业灌溉、生态用水等需求的同时,鼓励通过发展乡村旅游、生态农业、休闲渔业等,实现农村水体高品质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推动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集约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评价内容。对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根据有关规定在农业生产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水体管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损坏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项规定,在农村水体周边进行可能影响水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2025年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收官战。

我市农村地区的小微水体数量众多,是农村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河湖库的“毛细血管”,其流动性差、自净功能弱、规模小、数量多,散布在田间地头、道路两旁以及居民生活区域,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载着重要的民生功能在防汛除涝、地下水补源、抗旱减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生活的丰富,人们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小微水体的治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加强农村水体的保护和治理,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将《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正式项目,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管护责任、细化治理标准、建立长效机制,以法治手段推动农村小水体管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起草过程

《条例》的制定列入市人大立法项目后,市水利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拟定了制定方案,分解专题任务,组织开展重点课题研究,收集参考材料,组织立法需求座谈交流,向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20241218-19日赴常州考察调研,学习农村水体管护优秀经验做法,于今年3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初稿后向各区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同时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2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520日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以及重点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5月底,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公平竞争审查以及风险评估,报送市政府法制审核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的制定紧密结合我市农村水体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小快灵”立法作用,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立法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主要内容有:

(一)理顺管护体制。管护机制体制不明确是目前我市农村水体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横向、纵向农村水体工作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网络,使农村水体工作有人组织、有人负责、有人落实。一是建立基本工作原则和机制,明确农村水体管护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分类施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三是明晰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农村水体管护工作中责任;四是建立社会共享共治共建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合理利用农村水体,鼓励其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体管护工作。

(二)建立管护机制。一是要求政府组织编制农村水体保护方案,明确农村水体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等;二是明确农村水体保护对象,对其实施分级分类保护机制,建立农村水体保护名录机制,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农村水体设置保护标志;三是对农村水体进行精准管护,建立保护责任人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并对其管护责任进行规定;四是建立保护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违反保护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教育;五是加强源头污染防治,对农村面源污染、禽畜养殖污染、生活污水污染等主要污染源提出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三)推动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农村水体有关水利设施建设,建设小型水闸、泵站等设施,调节小水体的水位和水量,满足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的需求;二是加强生态修复工程,促进生态系统恢复;三是推动新型管护模式,支持管护工作科技创新;四是通过发展乡村旅游、生态农业、休闲渔业等,实现农村水体高品质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农村水体监测体系,定期对水体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体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加强污染处置,发现水质污染的,制定污染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违法排污、破坏水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建立监督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评价内容,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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