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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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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6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附件:

1.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司法局

2025527


附件一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市、县中心城区窨井盖的设置、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城市照明、热力、再生水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窨井盖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统一、社会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统筹解决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置辖区内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窨井盖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和指导市政供水、雨水、污水,燃气、公园绿地等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将建成区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各类管线路由。

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和指导交通信号灯、公安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嫌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路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管养范围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车站、公路、港口码头等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窨井盖产品质量,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通信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与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建立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购买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维护管理职责】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窨井盖权属不明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存在多个使用人的,应当协商确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其他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无法确定窨井盖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窨井盖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和应急处置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九条【宣传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窨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十条【设置原则窨井盖设置应当符合科学设计、合理布设的原则。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窨井盖设施纳入工程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在中心城区设置的窨井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四)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五)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六)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权属单位等,市政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窨井盖可以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施工要求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承担拆除、改动费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等档案资料。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窨井盖档案资料及时、准确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二)建立管理档案更新制度,将窨井盖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盖报修电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回收处理;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窨井盖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侵占、盗窃窨井盖;

(二)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三)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四)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反馈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其他政府平台举报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问题处置要求及情形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巡查发现窨井盖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先进行钢板覆盖等措施保障通行;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窨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七日内处置完成;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承担。

应急抢修涉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废弃处置对确需废弃的窨井,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在废弃之日起十日内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步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盖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设计、安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电力、燃气、供排水、通讯、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设施,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以及妨碍窨井盖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条【法律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照情形市、县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窨井盖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5 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将《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纳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由市住建局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窨井盖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群众出行安全。我市中心城区现有55万余个窨井盖,涵盖10余种类别,管理面临“三多三难”困境,即权属单位多导致权责划分难、涉及行业多造成统筹管理难、数量庞大引发巡查整改难。近年来全国频发窨井盖事故,凸显治理紧迫性。20244月,市纪委监委将窨井盖整治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项目,构建“党委主导、政府主抓、纪委主推、部门主办”机制。市住建局联合数字城管中心牵头实施专项整治,至年底累计更换修复问题井盖1.45万个,损坏率动态控制在1‰以下。期间出台《宽边防沉降检查井盖技术规定》等4项标准,严格规范井盖材质、荷载等级等技术指标。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计划出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窨井盖建设管理职责和部门分工,明确窨井盖管理经费来源,使窨井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持续提升城市窨井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二、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于202411月启动窨井盖立法起草工作。20252月正式开展《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窨井盖建设和管养专家、行政公职律师等成员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在市纪委监委和市人大法工委指导下,以及查阅了大量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座谈和书面调研其他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此后,市住建局开展2次集中讨论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311日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邀请法律、设计、审查、属地主管部门等专家对《条例》进行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4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414日,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418日,再次书面征求市各部门意见。423-25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赴三县两区开展立法调研工作,认真听取县区人大及相关部门的意见。427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属地部门、群众等意见建议。5月,报送市政府法制审核。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实际,围绕窨井盖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设置、维护、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条款总数不足三十条未设章节,仍依立法逻辑划分为总则部分、窨井盖规划与建设部分、窨井盖安全与维护部分、法律责任部分、附则部分等五部分共24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1-9条)。本部分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细化政府职责与部门分工。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职能,负责将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强化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规则。

(二)窨井盖规划与建设部分(第10-13条)。本部分细化规划建设要求,强调窨井盖与管线工程三同步(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明确技术标准,要求机动车道应当采用防沉降井盖,井盖要标注类别、权属单位等信息;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采用标志性井盖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三)窨井盖安全与维护部分(第14-19条)。本部分强化维护主体责任,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巡查、档案、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制度,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规定责任单位未及时处置时,属地政府可代行修复并追偿费用。明确禁止行为与废弃处置。

(四)法律责任部分(第20-22条)。本部分对窨井盖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未按要求设计、安装、施工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格证书;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及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进行处分。

(五)附则部分(第23-24条)。本部分规定《条例》施行日期及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参照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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