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立法草案意见征集

关于《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2-14
  • 来源:
  • 访问量:1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3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附件:

1.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司法局

2025214

附件一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快速路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快速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遵循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安全畅通、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组建管理、养护、应急专业队伍,并将城市快速路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照明亮化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编制城市快速路专项发展规划。

城市快速路建设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养护工区、应急处置基地、应急救援设施等项目。

依附于城市快速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快速路专项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划定城市快速路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或者进行埋管顶管作业;

(二)擅自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悬挂物品;

(三)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四)擅自在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从事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者码头、水下爆破等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活动;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城市快速路涉路施工许可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相关部门在办理城市快速路保护范围内施工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听取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听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以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黄牌货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履带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四)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抢险救援车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通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停车(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除外)、倒车、逆行或者掉头;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四)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试车;

(六)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停车检修的,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城市快速路。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车辆,遇雨、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

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城市快速路。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城市快速路应急保障预案,提高应对重大事故、火灾、危化品泄漏、道路雨雪冰冻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市交通运输部门定期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城市快速路运行管理进行评价分析,对常态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点段,从道路改造、完善交通设施、优化交通组织等方面进行会商论证并完善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或者进行埋管顶管作业,或者擅自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施工作业的,利用桥梁铺设高压电线的,利用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在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从事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者码头、水下爆破等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负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5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计划出台《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由宿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宿迁市中心城区先后建成迎宾大道、上海路、洋河大道、北京路等6条快速路,总里程达69公里,快进快出的中心城市快速路网体系加速形成。交通流量持续增长,极大缓解主城区交通拥堵,并有效提升交通通行效率。但现阶段管养模式和管理水平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快速路管养主体包括公安、交通、住建、城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无专职机构运转、无制度规范支撑、无协调机制保障,缺乏快速统一的建设管养流程、及时高效的应急保畅体系、目标明确的效能监管机制。通过出台《条例》能够有效整合快速路的各项管养职责和部门分工,保障快速路管理有法可依,提升城市快速路管理水平,保障快速路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二、起草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8月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局分管领导、公路建设和管养专家、行政执法骨干及公职律师等成员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在查阅大量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座谈和实地调研其他市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交通运输局广泛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10余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市交通局门户网站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询,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立法工作小组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实际,主要围绕快速路管养维护、路政管理、应急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本部分列举了上位法依据,明确《条例》的适用和管理范围,并提炼形成基本原则。(第1-4条)

(二)责任分工。本部分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着重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参与管理。(第5-6条)

(三)建设管养维护。本部分明确城市快速路规划与建设要求,配套养护、救援等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竣)工,各相关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明确养护维修要求和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制要求,保障快速路安全畅通。(第7-9条)

(四)道路管理。本部分明确城市快速路禁止从事的行为、快速路用地范围内涉路施工需申请许可、禁止通行主体和相关通行规定,保障城市快速路有序运行,维护行车安全。(第10-14

(五)应急处置。本部分明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应急保障预案,提高城市快速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加强对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评价分析,加强整改完善。(第15条)

(六)法律责任。本部分参照上位法,结合实际对违反快速路路政管理规定、禁行规定和通行规定的行为,明确处罚标准,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依据,以保障《条例》有效实施。(第16-21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