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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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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7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宿迁市司法局

                                 2024626


附件一

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供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和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详细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督促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使用。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消火栓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市政消火栓数字化采集、传输、存储、定位、导航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规划】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设置,并与城市道路、供水、停车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专项规划意见征询】编制城市道路、供水、停车等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专项规划有关规定和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应当实施补建、改建。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验收】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应当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一并开展,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拆除、迁建】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涉及主干管道停水的,同时告知属地供水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市政消火栓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电话。

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在组织维修的同时,应当立即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管理职责】供水单位在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情况;

(三)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四)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先行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抢修维护,并及时反馈修复情况;

(五)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位置、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维护要求】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定期清污及清除杂物,无堵塞现象;

(五)保持水量、水压充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五条【专用规定】市政消火栓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规定】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关要求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当附近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消防用水。

第十七条【检查建档】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应用科技管理手段,确保市政消火栓编号、建档等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故障维修】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导致对消防救援工作造成影响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抢修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紧急救援职责】发生火灾时,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保障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对妨害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二)偷盗市政消火栓及其零部件;

(三)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市政消火栓;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害市政消火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建设】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当在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三条【违法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履职不力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和消防防险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及时检修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 日起施行。

附件二

《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经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草了《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问题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发展,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水平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不明确;二是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标准不统一;三是未建立起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造成市政消火栓缺建率、缺损率高、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市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市政消火栓建设仍有欠账,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订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认真学习和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还借鉴了淄博、镇江、深圳、上海、无锡等地关于公共消火栓管理的有关规定。

20237月,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专门成立起草小组,对国内多省市的有关市政消火栓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同时对宿迁市市政消火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整理,编制了《办法》。20239月,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起草小组率先到供水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同年12月,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网络对《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43月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4月组织了立法听证会,认真听取了相关单位和个人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5月再次到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工作,认真听取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月召开了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并听取市人大、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专家成员的意见建议。不断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三)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消火栓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市政消火栓数字化采集、传输、存储、定位、导航和信息资源共享。

(五)明确了供水单位在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情况;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先行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在二十四小时组织抢修维护,并及时反馈修复情况;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位置、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六)列举了禁止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偷盗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市政消火栓;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害市政消火栓的其他行为。

(七)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追究。针对履职不力责、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和消防防险装置、按照规定检修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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