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9-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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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0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宿迁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园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校园食堂是指设立于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学校内,为学生、教职工提供食品供应或者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
第五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教育部门是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职责】学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堂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全过程监督,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八条 【阳光采购制度】本市实行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制度,校园食堂采购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质优价廉、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食堂管理
第九条 【校长(园长)负责制】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二)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三)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陪餐计划,并定期参与陪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以及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还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校长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校长负责,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经营要求】校园食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确实不具备食堂设置条件的,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采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方式的,学校应当以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食堂建设要求】校园食堂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学生、学生家长及教职工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学校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并向教育部门报告。
校园食堂停办或者变更经营模式的,学校应当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食堂管理制度】校园食堂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食品出入库与储存、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储存、加工、财务、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自查制度】校园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全面清扫、消毒操作加工和用餐场所,检修、清洗、消毒食品加工、贮存、冷藏冷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校园食堂环境和虫鼠害专项治理。
校园食堂应当在自查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发现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 【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每餐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及时回应家长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民主参与】学校应当成立由教职工、家长和成年学生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膳食管理委员会人数的一半。
第十九条 【突发事故处置】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化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二十一条 【反食品浪费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制止餐饮浪费,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定位】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学校可以通过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食材。
第二十三条 【运营要求】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阳光配送、全程监控、信用管理的运营机制,不得向学校、纳入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的配送单位(以下称配送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平台建设】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势,打造标准化平台服务流程及管理体系,为学校、配送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集中采购服务。
第二十五条 【资质要求】配送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六条 【资质公示】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公示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责任要求】配送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
第二十八条 【食品采购要求】学校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需要的食品,严禁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以及可能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教育部门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日常管理和评价考核;
(二)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
(三)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食材采购、食材验收、学生餐费统一监管等管理制度;
(四)督促学校建立校园食堂承包经营或者委托经营单位的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机制;
(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体系,加强校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公布相关信息;
(七)依法查处学校违规采购、侵占学生利益等行为;
(八)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
(二)对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建立配送单位准入、退出、上线、下线、淘汰等监督管理机制,对配送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
(四)对学校使用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入校食品采购、检测、配送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
(五)对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六)及时处置学校、配送单位以及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七)依法查处在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购过程中,涉及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价格违法、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卫健部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二)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三)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四)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
(五)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七)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举报】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正、高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指引性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约谈规定】校长(园长)、校园食堂、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七条 【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配送单位违反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采购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关切到千家万户,一直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多亿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现有食堂805家,其中幼儿园食堂408家、小学食堂238家,初高中食堂127家,中等职业学校食堂14家、高等教育学校食堂18家,在校用餐人数70余万人。
2020年9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在市纪委监委直接推动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探索建立了校园食堂“阳光直采”机制,“阳光直采”机制自运行以来,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目前我市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堂建设缺乏统一标准、食材采购、配送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固化校园食堂“阳光直采”机制的经验成果,严把食材品质和安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迫切需要制定《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管理办法立法起草相关工作。2023年2月,《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被列为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立法工作安排,于2023年5月,完成了《办法(初稿)》。6月,前往宿迁市相关学校、配送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学校、学生家长以及配送单位对于本次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7月,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以及各区县的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3日至8月3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制度
本次立法采取了“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对于上位法已有的一些制度规定不再进行重复规定,充分结合宿迁校园食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紧扣保障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这一主题作出制度安排,力求《办法(草案)》符合宿迁实际,具备较强的操作性。目前《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校园食堂管理、采购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制度如下:
(一)强化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校园食堂的定义及范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校园食堂是指设立于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学校内,为学生、教职工提供食品供应或者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二是落实学校承担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九条规定了校长(园长)负责制,明确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同时具体列举了校长(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以及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还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二)完善校园食堂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校园食堂的经营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校园食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确实不具备食堂设置条件的,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二是加强校园食堂建设管理,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校园食堂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学生、学生家长及教职工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校园食堂的,第十三条还规定学校应当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并向教育部门报告。三是加强校园食堂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校园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自查制度、陪餐制度以及民主参与等相关制度,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要求校园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全面清扫、消毒操作加工和用餐场所,检修、清洗、消毒食品加工、贮存、冷藏冷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校园食堂环境和虫鼠害专项治理
(三)创新校园食堂食品采购制度
一是明确建立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制度,第八条规定本市实行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制度,并且明确采购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质优价廉、公平竞争的原则。二是明确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的定位、运营要求和建设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学校可以通过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食材。”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平台的运营要求,即平台实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阳光配送、全程监控、信用管理的运营机制,同时突出强调平台的公益属性,规定不得向学校、纳入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的配送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对于平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势,打造标准化平台服务流程及管理体系,为学校、配送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集中采购服务。三是加强对配送单位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配送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公示配送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第二十七条对于配送单位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要求配送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进一步厘清关键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六条明确了教育部门是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为各部门加强校园食堂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职责依据。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第三十三条还强调各部门应当加强合作,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五)关于法律责任
涉及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已较为明确,无需重复规定。因此,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援引性规定。此外,第三十六条对于校长(园长)、校园食堂、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明确由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十七条对于学校、配送单位违反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采购制度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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