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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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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7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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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遵照各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按照辖区政策落实,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于新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相关手续,并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手续;对于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红线,并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第五条【咨询服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可以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策划、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创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第六条【项目审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七条【设计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生态节约、因地制宜、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则,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形成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八条【招标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且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涉及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和资历的人员;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招标。

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工程业绩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

招标人可以同时设置招标控制价及主要子目最高投标限价,优化工程变更计价规则,防范市场价格波动、不平衡报价等履约风险。

对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对2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第九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与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条件等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施工手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开工登记制度,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单独招标的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由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职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抽查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抽查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五)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监督措施】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依法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工程担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可以采用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条【施工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条【保修养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并出具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条【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备案移交】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照要求及时移交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备案登记,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条【信用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统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应用。

鼓励本市从业的园林绿化企业,按有关规定主动申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用应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应当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

实施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促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通过开展立法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市住建局起草《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城市绿化条例》,删除了关于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条款,同年4月,住建部下发通知停止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事项,标志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放管服”改革迈出了一大步,也意味着原有的以资质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2017年12月,住建部出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中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不仅给市场带来了活力,也给园林绿化项目管理带来了压力和挑战。由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导致园林工程低价中标现象突出,中标单位园林绿化专业素养较低,不利于中标后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开展。由于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造成数量和质量均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由于没有专门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缺乏质量安全监督专业人员,无法全面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如何开展招投标、做好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等成为新的难题,影响工程顺利推进。2021年10月,省住建厅来我市专项督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时,提出要深入贯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规范招投标制度、加强工程管控、强化质量监督等要求。2016年12月1日,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从建设、管理、保护绿地等方面入手,保障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促进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先进城市的做法,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市住建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022年8月,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各方单位,先后赴南京、南通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深入部分县、区及园林施工企业开展实地调研,研究分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现状和不足,通过汇总梳理,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2023年2月,通过发函的形式向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23年2月9日,邀请各县区园林绿化部门分管领导召开了园林绿化工作专题座谈会,围绕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手续、招标要求、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开展讨论交流,总结经验成果,梳理难点痛点,研究《办法》需解决的主要问题。2023年3月8日,与编办、司法、发改、资规、水利、交通、行政审批等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交换了意见,并针对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3月10日,为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适配修改。

2023年4月24日,组织召开了《办法》立法听证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律界人士和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从《办法》适用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定义表述、相关部门职责、园林绿化工程基建程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建议。

2023年5月18日,组织召开了《办法》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会议邀请了省住建厅园林绿化处有关领导、法律界专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方面专家以及市有关单位参与论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围绕解决园林绿化工程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重点对工程基建程序、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是对《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的重要补充,将为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促进形成强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体系,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的规范。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用地规划手续

《办法》第四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对于新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用地规划相关手续,并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手续;对于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红线,并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手续。”明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如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抓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实际问题,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易操作性。

(二)关于施工手续办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开工登记制度,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开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单独招标的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由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如何办理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园林绿化工程开工登记制度。

(三)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投标监管方式转变,不断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办法》第八条,明确可以要求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工程业绩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突出的创新点是规定了招标人可以同时设置招标控制价及主要子目最高投标限价,优化工程变更计价规则,防范市场价格波动、不平衡报价等履约风险。明确对对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对2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第九条,对招标文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需要列明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增加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条,从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体制,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

(五)关于工程信用管理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办法》第十条,强调园林绿化工程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统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应用。重点强调鼓励本市从业的园林绿化企业,按有关规定主动申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应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对实施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明确应当把投标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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