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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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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5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附件:

1.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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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包括大运河宿迁段三个历史时期的主航道,即京杭运河、黄河故道、汴河,以及洪泽湖、骆马湖相关区域。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与大运河相关联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和景观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水利工程和相关文化遗产、聚落遗产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遗存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大运河相关的民间文学、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等;生态和景观保护区包括大运河郊野生态环境和大运河城镇景观环境。

国家和省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则】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政府基金,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政策的传承利用项目。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工作平台,对志愿者进行指导和培训,为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提供支持。

第八条【区域协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信息互通、经验共享。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保护规划】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整体措施、分类专项规划、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规划监测和调整】经批准公布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完善推进规划实施的措施,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保护名录】本市实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并动态调整。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文化遗产名称、类别、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传承和利用方式、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等。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保护责任人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履行保护责任,建立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大运河文化遗产不受破坏。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协调解决保护责任人在保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预先保护】本市实行大运河文化遗产预先保护制度。对发现并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六十日的预先保护期限。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经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第十五条【标识和界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和界桩。

第十六条【保护区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岸线保护】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岸线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和防洪安全。

第十八条【建设活动管理】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

第十九条【考古前置】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块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完成该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性行为】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交通标识、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打井、挖塘、采砂、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别、数量、分布、生存环境、文化特色、保护和传承现状等,建立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分级分类采取记录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系统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水污染防治,开展水系水质常态化监测评价,完善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划定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和重要河段岸线功能分区,加强大运河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岸线整治修复,增强大运河沿线河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等工作,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项目库,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四条【文化统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长廊体系”规划建设,结合本市平原水乡特征和楚汉文化特色,以漕运、水工技术进步为特色的文化保护传承,打造大运河文化整体空间结构,推动皂河龙王庙行宫、中运河段创新利用和洋河酒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促进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建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保护完好、利用充分、发展持久的大运河文化带。

第二十五条【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多领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培育高水平大运河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等;建设大运河文化遗产数字云平台,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数字化利用和发展;整体规划建设大运河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展陈馆等宣传展示设施,增强文化遗产传承活力。

第二十六条【红色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与大运河相关的革命故居、革命旧址、战役战斗旧址、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政策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运河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创新利用的需要,在财政、税费、土地、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政策或者采取促进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列项目建设:

(一)城镇空间内与大运河历史文化相关的文化旅游、休闲游憩、绿色航运、先进制造业、公共设施等功能区的建设;

(二)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相关项目建设;

(三)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生态防护林等项目建设;

(四)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项目建设;

(五)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产业融合、文创产业园建设;

(六)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大运河文化展示及其他乡村振兴项目;

(七)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八条【文广旅部门促进责任】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

(一)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平台,支持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

(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高等学校、研究和保护机构等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创新利用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三)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模式,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提升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

(五)组织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六)推动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特有元素和符号应用于建筑、场所、交通设施以及其他空间进行展示;

(七)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系统性组织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有机融合;

(八)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社会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开展下列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活动:

(一)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研究和活态展示、展演,建立大运河遗产文化档案,发展运河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业态;

(二)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发展休闲产业、康养产业、特色旅游、生态观光等;

(三)建设展览馆、主题公园、研究宣传基地等;

(四)推动工业、文化遗存活化利用,依托工业遗址、河道设施、故居商号等,创新功能运用,推动历史遗存与现代服务的有机融合;

(五)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整体保护利用;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七)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实施前款所列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但不得放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性要求。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国土空间管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规定,划定管控分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导,明确空间准入和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推动国土空间整治修复,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生态及岸线管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优化生态空间用途管控,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测预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通过智能化分析、非现场监控、关联性核查等方式,实时监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或者发现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传承利用主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执法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制度,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网格化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发现、保护和管理。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制度,与网格员享受同等待遇,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用建设】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活动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信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认定、信用惩戒、信用修复等,强化信用约束。

第三十七条【服务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数字化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监测、数字孪生等技术,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促进数字产业发展,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和利用。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和空间信息技术,加强对大运河沿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

第三十九条【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人民政府组建专家库,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批、重大工程建设或者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及公益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或者配合。

第四十一条人大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约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破坏界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授权条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宿迁段文化遗产,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起草了《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是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活态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悠远绵长的文化基因,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文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14年,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对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同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为提升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导。大运河宿迁段是整个大运河沿线治河咽喉、漕运转轴。运河的沟通、融合,治河的坚韧、创新,在这里形成了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宿迁运河精神和文化,留下大运河水道和水利、航运工程设施遗产、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遗产、大运河相关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等诸多遗产。通过制定《条例》妥善保存大运河文化遗产和沿线优秀地域文化,维护其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落地落实、健全我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法律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是系统解决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不断推进,我们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各部门协作还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常态化协作机制不健全,大运河文化资源挖掘、研究、阐释的重大成果仍显不足,运河相关文化资源产业化转化还不充分,大运河沿岸空间整体规划仍需完善,国土空间使用效率有待提升,沿线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平有待提升等,亟需通过制定《条例》从制度安排上解决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突出问题,为全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巩固改革创新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科学制定大运河保护规划,注重文化传承,丰富表现形式,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彰显宿迁文化的地域特色,需要通过《条例》的制定将我市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方面积累的经验固化下来,制度化探索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新模式,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更好融入当下、传承后世。

二、起草过程

条例》被列入市人大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以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方式,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拟定了制定方案,分解专题任务,组织开展重点课题研究,收集编印修订参考材料,组织立法需求座谈交流,向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条款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于1月初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月至3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条例》(草案)两次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题立法座谈会,对存有异议的条文进行了逐条说明、交换意见并充分吸纳了各部门建议,同时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借鉴邻市经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立法起草小组会同市人大、市司法局于3月14-15日赴扬州市,与当地相关部门通过座谈交流、现场实地参观等方式进行考察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

2023年4月20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有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运河文化传承利用研究机构代表等,就《条例》(草案)拟订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讨论,并重点针对核心制度、核心条款听取意见。

2023年4月下旬,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立法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风险评估,报送市政府。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四十七条,设总则、规划和保护、传承和利用、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机制。一是确立了大运河宿迁段的范围和提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职责。三是强调全社会共同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要求政府加大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大运河沿线地区的区域协同和合作等。

二、加强规划和保护。一方面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规范作用,《条例》(草案)第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要求市人民政府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并对规划调整程序、规划实施情况监测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为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分别建立了保护名录制度、预先保护制度、考古前置制度、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以及在岸线保护、建设活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一是从政府层面,对政府传承利用工作提出总体性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项目库、建设具有宿迁特色的运河文化带,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平台建设,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与红色资源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促进责任。二是从社会传承利用层面,推动促进社会力量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活动,并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四、强化监督和保障。一是加强国土空间、生态及岸线管控,明确管控要求和内容,建立监测预警平台,编制应急预案;二是加强服务和保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各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和利用;三是加强信用管理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法律责任,设立行政约谈制度以及破坏界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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