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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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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路1336号(邮编223800)宿迁市司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宿迁市司法局

                2022130


宿迁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宿迁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高铁站区的综合管理工作。高铁站区是指东起醴泉路东侧、西至全德路西侧、北至上海路北侧、南至铁轨北侧围墙的区域。

站区内铁路辖区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站区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管理单位】市人民政府建立高铁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高铁站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高铁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指导站区综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站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条【管理单位】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具体负责站区内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站区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站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发生暴力恐怖、生产安全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综管办配合有关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全力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工作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将综管办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统一预算。

第八条【举报投诉】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高铁站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管理模式】高铁站区实行综合管理、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

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站区实行常驻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产业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例行管理工作。

综管办以及各常驻、例行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与铁路管理机构相互配合、依法履职。

第十条【管理机制】综管办应当建立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的综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完善站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综管办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在站区开展联合执法。

对流动性违法行为,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重点查处下列站区突出问题: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监督行为,查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相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站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反恐处突等工作,依法查处高铁站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侦办妨碍执行职务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张贴、发放传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上下客、私自拉客揽客、不服从调度、出租车拒载等机动车违规营运、非法营运行为;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人员招聘】 综管办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依法依规统一招聘和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取得辅助执法证件后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考核】 综管办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高铁站区运营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通报,经高铁站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公布。考核通报作为站区常驻单位及其派驻人员的奖惩依据。

站区常驻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业务上接受综管办的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常驻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建立人员常态化增长和应急增援机制,派出单位减少或者调整派驻人员的,应当取得综管办同意。

第三章 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设施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综管办在高铁站区进行市政、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场所设置】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在高铁站区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督促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指示标志设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高铁站区管理的需要,指导、配合相关部门科学设置人员分流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管理】 高铁站区的路灯、路牌、交通信号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线路,规范运营车辆,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在节假日及其他客运高峰期期间,指导公交客运公司延长服务时间、增加运营车辆班次,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整后的运营时间、车次和运力等信息。

特殊情况下,交通执法和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应急调配、征用出租汽车作为应急运力,满足群众出行,并依法及时履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公用自行车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铁站区公共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禁止性规定】 在高铁站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者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及慢行等客、揽客;

(四)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者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在影响旅客疏散区域内以及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或者停放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清扫保洁】 高铁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门头牌匾要求】 沿街门头牌匾应当一店一牌,规范整洁。门头牌匾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或者更换。高铁站区周边门头牌匾应当与站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相关设置要求】 高铁站区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

在高铁站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占用道路规定】 在高铁站区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综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禁止性规定】 在高铁站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贴挂;

(四)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广场喷水池内洗涤物品或者洗澡;

(六)在草坪、花坛、花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七)在树木上刻划、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

(八)擅自占用或者践踏城市绿地,拆除草坪、花坛、花带;

(九)随地躺卧、露宿;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特殊人员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 高铁站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站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招揽、强迫、欺骗他人乘车、住宿、就餐,强行搬运行李等;

(三)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杂耍、卖艺;

(五)未经许可放飞无人机和航空模型;

(六)在广场或者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踢球、滑板、轮滑、赛车、竞技、射击、打陀螺、甩鞭子、抖空竹、放风筝、武术表演、跳广场舞等可能妨碍他人或者损毁公共设施的活动;

(七)其他足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户外商业和建筑活动的管理】 商业经营者和建筑施工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一)商业经营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四)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害铁路运营安全。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管理】 高铁站区内的停车场禁止向非法营运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时应当及时向综管办报告。

春运等客运高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站区实际管理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保障站区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 高铁站区举办临时活动或者设置临时设施,依法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取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遵守规定】进入高铁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违反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场经营秩序、治安管理等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工作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高铁站区管理工作,并对各自实施的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一般责任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责任】综管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用管理机制】综管办应当依法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参照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铁路站区综合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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