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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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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126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3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25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30日在美团外卖平台的某精品超市购买了暴肌独角兽美式黑咖啡、巧克力等商品,共计28.81元,后经发现暴肌独角兽美式黑咖啡、巧克力这些商品均为三无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受理。申请人具有此行政复议的资格。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事实如下:1.被申请人并未核实也证实不了申请人所购买的涉诉黑咖啡和巧克力是否为保质期内合格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食品标签作为一个合格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向消费者展示了食品的主要成分和可能存在的过敏原等信息。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涉诉黑咖啡已经超过了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且没有标签,根据GB/T 29602《固体饮料执行标准》8.1标签规定,预包装产品除应符合GB 7718GB28050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咖啡类固体饮料应标示冲调(冲泡)后的咖啡因含量。而两款涉诉商品均没有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也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2.1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的食品。2.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原因中写明了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证明被申请人认可该违法事实存在。但在本案调査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调查被举报店铺的生产该产品的具体违法时间以及获利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的案涉产品属于非法添加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并未证明本案的违法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违法时间和生产销售过程。被申请人对于案件调查未全面,属于未全面履职,该行政行为应当给予撤销。3.被举报人作为生产销售方应当履行进货査验的义务与责任,但被申请人也未让被举报人提供涉诉产品原料的进货检验票据和涉诉商品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也未提供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视频等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被投诉举报人仅在美团外卖平台的月销量就达到7000多单,还不算别的平台以及线下销售的数量,被投诉举报人为了更大的销量谋取更大的利益,将所售商品拆开销售,超过最小销售单元,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且违法销售数量巨大,被申请人对于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规定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的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未依法履职。被举报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办理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系统中收到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的工单,答复人于28日受理该工单。经审查,答复人于213日作出宿开综执投受〔202520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14日向被答复人通过EMS邮寄该文书,被答复人于2025216日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答复人于226日作出宿开综执投终调〔2025208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27日向被答复人通过EMS邮寄该文书,被答复人于31日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办理符合办案规范,程序合法。二、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举报事项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经核查,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于226日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27日向被答复人通过EMS邮寄该文书,被答复人于202531日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系统中收到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的申请人的投诉单和举报单。被投诉举报人为:某商贸(宿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1.查证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查实违法事实存在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2.查实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存在请依法组织线上调解。3.因投诉举报人电话未开通短信息功能要求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办理进度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事实与理由如下:本人20241230日在美团外卖平台的某精品超市(营业执照名称为某商贸宿迁有限公司)购买了暴肌独角兽美式黑咖啡、巧克力等商品,共计28.81元,后发现暴肌独角兽美式黑咖啡、巧克力这些商品均为三无产品且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其中暴肌独角兽美式黑咖啡还超过了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且没有标签。根据 GB/T 29602《固体饮料执行标准》8.1 标签规定,预包装产品除应符合GB7718GB28050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咖类固体饮料应标示冲调(冲泡)后的咖啡因含量。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且违法销售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2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咖啡及巧克力系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商品具有中文标签,且被举报人已将案涉产品下架,不再销售该产品。被申请人于224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26日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商品具有中文标签,已提供电子交易单据,已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关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213日作出宿开综执投受〔202520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26日作出宿开综执投终调〔2025208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单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 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28日收到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申请人举报工单,于2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26日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期限和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售卖的黑咖啡及巧克力没有中文标签,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售卖的产品是从拼多多平台购进,产品有标签,且产品已下架并未继续销售,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2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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