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程某不服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简易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5-05
  • 来源:
  • 访问量:1

2025〕宿行复第144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住所地宿迁市平安大道与深圳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3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4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7日,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3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宿豫区XX东路和XX大道直行与右转分流设置的黄色借道网格太短,并且右侧又有防护栏,不敢急刹车变道右转拐弯。期间申请人联系过12345,指挥中心某主任第一次沟通很有耐心,反馈申请人称确实压到黄线不好撤销,黄色借道网格太短会听取申请人建议,但很难推进。后反馈市长信箱,第二次指挥中心某主任联系申请人说你是什么大罗神仙,到你公司普法,且调我很多以前压线监控,联系三大队副队长,又联系了住建局市政中心到现场踏勘,反馈申请人称确实是有问题,看能不能调整,但推动很难,最后申请人也都是给相关单位满意的评价。综上,申请人认为道路设置借道网格太短,对面是学校人流大车辆多,其很难避免压到黄线。

被申请人称:1.处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答复人作为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1151250分,申请人驾驶苏N*****小型轿车,在宿迁市宿豫区XX东路与XX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监控技术设备记录并经审核后形成违法记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答复人依据该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4.处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为方便群众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选择通过“交管12123”平台自助处理。申请人在注册、使用“交管12123”手机应用程序时,通过平台已经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自助处理交通违法的流程中明确告知“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票据,请至交款银行营业厅索取”,“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点击“阅读并同意”后才能使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功能。2024119日申请人在“交管12123”平台提出申诉,1111日,处理机关对申请人申诉意见审核不通过。2025324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自助处理该违法并缴纳罚款,视为其对处罚事实和程序无异议,如有异议应选择现场办理,申请人通过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1151250分,申请人驾驶苏N*****小型轿车,在XX东路与XX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监控技术设备(编号321******)记录形成违法记录,违法代码1117,违法类型为:压线1119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该界面已显示违法行为名称、相关照片、违法车辆、地点及时间等信息。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载明:“我确实压到黄线了,你知道右边护栏很近吗?看车的视线都害怕碰到栏杆,怕车子被剐蹭到,到前面右转弯道路却越来越窄设计都不合理,现在宿迁一点人文情怀都没有,我在油坊小区门面房前面大晚上停车,那边没有路灯,停在垃圾桶那边,结果压线了,说我占到垃圾桶那个车位。”1111日,被申请人经平台审核不通过该陈述申辩意见,审核意见为:“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2025324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自助处理该违章并缴纳罚款,处理界面显示的业务须知载明:“六、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票据,请至交款银行营业厅索取。七、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点击“阅读并同意”后才能使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功能。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编号3213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41151250分,在宿豫区XX东路XX大道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7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该违法行为记1分。

以上事实有监控照片、违法抓拍视频、12123平台办理业务须知截图、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截图、审批审核记录、简易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自愿选择通过“交管12123”平台自助处理,于119日通过平台申请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1111日经审核不通过,后申请人于2025324日在该平台自助处理了案涉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缴纳及计分,被申请人当日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申请人在XX东路与XX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324日作出的编号3213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