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5-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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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122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宿城区世纪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提交的举报案件,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月25日,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办理期间,本机关已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提交的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5年2月27号在京东某专营店的店铺内买了5本小人书的漫画,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有相关违法情形,本人于2025年3月7日通过挂号信将XA4106896****《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寄到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3月9日签收。而直至我申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收到市文广旅局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依照《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职能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查办并予以答复。因此,市文广旅局的超期未查办、超期未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纠正。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单位依法积极履职,事实清楚。根据举报中的申请人要求,尚未达到向申请人给予回复的阶段。根据《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或者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需要给予回复。而针对本次举报,申请人要求为“如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请给予书面回复”,本单位已依法受理了本次举报,目前还处于调查过程,尚未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的阶段,因此根据申请人要求,本单位尚不满足向申请人给予回复的条件。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本单位已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于3月9日邮寄到本单位办公地址,因为当天为星期日,信件由物业(服务外包公司)代收,本单位没有收到信件,也未收到电话通知。3月12日,本单位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根据《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填制《举报处理单》。3月14日,本单位执法人员通过京东平台搜索和远程勘验,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网店;期间,本单位执法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后添加其微信了解店铺情况,仍未搜索到该网店,执法人员表示将围绕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继续开展核查。二、本单位依法调查核实,程序规范。3月18日,根据申请人3月14日提供的快递单号信息,本单位执法人员到邮政泗洪县分公司核查该快递单号有关信息,并进行了初步实地摸排。3月2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沭阳县市监局核查被举报人的有关信息。4月2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沭阳县胡集镇走访了解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有关情况。4月3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到沭阳县十字街道对实际经营人进行调查询问,掌握有关发货信息。目前,该起举报线索仍在核查中。综上,本单位依法办理文化市场举报,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建议维持本单位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其在京东“某专营店”购买的5本漫画书字迹模糊不清,没有相应的isbn编号等,商家销售假冒伪劣非法刊物、发行非法出版物,履职请求为:1.被投诉人退货、赔偿;2.举报查处非法刊物盗版的产品,并奖励举报人;3.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请给予书面回复。3月9日,被申请人物业签收案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EMS邮件轨迹载明:“邮件已代签收,物业代收,保安处于某”。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文件传阅单》,该传阅单载明来文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宿)文综举字〔2025〕4号《举报处理单》。3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围绕其提供的线索将继续核查,申请人亦在微信中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送贴有快递单号的照片。同日,被申请人进行网站(远程)勘验,并制作(宿)远勘字〔2025〕030314号《网站(远程)勘验笔录》,勘验情况载明: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使用名为“2014-20160725****”的计算机对京东平台内网店“某专营店”进行了远程勘验,未搜索到该店铺。3月18日,被申请人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泗洪县分公司作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协助调查邮政速递包裹单号为980538723****的有关寄递信息。3月28日,被申请人向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协助调查宿迁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信息。4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宿迁某公司会计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载明,该公司在京东平台的店铺名称为某专营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通过软件抓取京东平台其他店铺的商品信息到自己店铺,再去“拼多多”平台下单,将相应的单号信息复制到京东店铺出库,3月8日左右,其将“某专营店”商品全部下架,案涉商品共销售1单。
另查明,企业资料查询表载明,宿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住所地为沭阳县胡集镇。
再查明,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宿迁某公司初步核查情况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已于4月7日对宿迁某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购买记录截图、案涉商品照片、身份证明信息、举报处理单、网站(远程)勘验笔录、京东平台搜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委托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具有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予以受理的举报,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进行登记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举报办理事项:(一)应当由本部门办理的举报,由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者远程勘验;(二)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转交下级执法部门办理,重要的举报可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督办通知》;(三)需要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举报,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对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办理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办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回复或上报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地点、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上报处罚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2025年3月12日填制举报处理单,3月14日进行远程勘验,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初步核查尚未结束,亦不存在超期未办结情形,且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相关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复议案件审理期间,亦对申请人举报案涉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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