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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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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宿行复第32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梦都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苗道平,该局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2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12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1225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办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作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实名举报宿迁市洋河镇逢某公司销售的“某酒”是假酒。由于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至今未处理。申请人于12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两项内容,具体为: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请依法限期公开:1.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执法证号。2.你局在2023年度作为被申请人,被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是多少,被确认违法率是多少,2023年度你局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少,败诉率多少,你局局长出庭率是多少。(以上均以百分比记)。邮件号为XA7117388****,经查询,被申请人于1210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一、针对第一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信息,申请人有知情权、监督权。二、针对第二项政府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申请人只答复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2件,未对“你局局长出庭率”进行答复,属于未完全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限期重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412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执法证号。2.你局在2023年度作为被申请人,被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是多少,被确认违法率是多少,2023年度你局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少,败诉率多少,你局局长出庭率多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12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执法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执法证号,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投诉举报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等信息不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不包括具体处理某一项投诉举报承办人员的信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大部分是出现在内部审批材料中,内部审批材料属于该条第一款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制作的笔录等案卷信息都会出现承办人员姓名等信息,而制作的笔录属于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均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进行处理并答复,而不是以案件承办人员个人名义作出。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执法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执法证号,符合法定要求。执法人员也有隐私权,如公开其个人信息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影响到执法人员的正常生活。对申请人第二项申请公开内容中“你局局长出庭率多少”,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X件”,符合实际情况。洋河新区管委会政府官网信息公开“内设机构及职能”,其中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XXX”。XXX是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X次行政诉讼中X次出庭,出庭率XX%,败诉率为X。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412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于2024115日向‘宿迁市洋河镇(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实名投诉举报‘宿迁市洋河镇逢某公司’销售的‘某酒’是假酒。由于你局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致使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到现在也未得到处理,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请依法限期公开:1.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执法证号。2.你局在2023年度作为被申请人,被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是多少,被确认违法率是多少,2023年度你局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少,败诉率多少,你局局长出庭率是多少。(以上均以百分比记)”次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具体内容为:“1.你要求公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案件承办人员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由执法人员签署的行政执法文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之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2.你申请公开2023年行政复议、诉讼情况。2023年,我局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XX件,被确认违法率X%;行政诉讼案件X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X件,败诉率X%。”次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2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1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手机号码”和第二项“你局局长出庭率”信息,被申请人未进行依法处理,系遗漏申请事项;该项“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信息,系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定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明显不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径行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系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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