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办理回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3-2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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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1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源,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10日收到,经审查于1月16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出请求。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来信请求属于行政事项,申请复议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李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答复人无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职权,故派出机构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回复系针对被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4日在信访平台所涉及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回复,该回复不属于答复人及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被答复人反映的问题系其与京东平台这一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故对于其所提起的行政复议行为应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复议申请。
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连续三个工作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听取意见,电话均未接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登记机构为江苏省信访局,申请人主要诉求为“按规定处理、答复、返还8元余额并赔偿利息”,事实理由为“提示:根据《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之规定,来信请转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办理。被举报投诉人:京东拓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内容:账号**,注销前有8元余额。因账号注销,余额被清零。而后,我与京东联系,要求返还余额。京东表示,注销后账户数据无法查看,无法处理。我认为,账户余额是我个人财产,京东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保存账号交易数据,还以此理由拒绝返还余额,应属违法。”江苏省信访局收到该信访事项后,通过信访平台将其转办至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理。11月20日,该管委会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信访事项。2025年1月9日,该管委会作出案涉《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告知申请人“您于2024年11月4日,反映账户8月余额被清零问题信访事项,经我处协调沟通京东金融平台,京东金融客服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95118电话您沟通,经核实为订单号:**,退货补偿的8元运费问题,已经在2024年8月27日提现到您的北京银行卡内,您知悉。后续如您还有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联系京东金融客服95118进行沟通。”
另查明,关于印发《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宿豫编发〔2015〕30号)规定,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批复》(宿政复〔201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
再查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2024〕宿行复第2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已明确向申请人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通过法定形式提起,申请人应避免通过信访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以上事实有信访平台截图、《告知书》、《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送达回证、短信截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案涉《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系江苏省信访局通过信访平台将该信访事项转办至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处后,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回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本机关已在〔2024〕宿行复第2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区分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并通过法定形式维权,且综合案涉事项的来源、交办等情况,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作出信访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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