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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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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2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93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宜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1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230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经审查于202516日受理。案件办理期限,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031日作出的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位于XX大道以东,XX路以南、编号为XXX的地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XX)第XXX号,项目名称为某小区住宅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小区”项目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6.施工图图纸;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10.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共计10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对于案涉“施工图图纸”这一信息答复为:“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故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市用地审批、资源审批、规划许可证颁发、生产审查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某小区”项目的上述资料。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再次,申请人认为,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024912日,曹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是位于XX大道以东,XX路以南、编号为XXX的地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XX)第XXX号,项目名称为某小区住宅的买受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涉及该项目的: 6.施工图图纸。答复人的下属单位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和城建档案管理处进行了审慎的检索和查询,未检索到被答复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版)第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我局未保存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施工图图纸”,而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已通过宿建信公〔20241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送给被答复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1031日作出了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曹某某进行了送达,告知被答复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912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曹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12日,经答复人机构负责人同意,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延期答复的决定,并向被答复人送达了宿建信告〔2024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后经我局相关业务部门查询后,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1031日,答复人作出了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同日按照被答复人指定的方式,以邮寄形式向被答复人进行了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综上,答复人所作出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4512日与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城XXX号的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某幢某号房屋,申请人系上述房屋的买受人。合同载明宿迁某置业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大道以东,XX路以南,编号为X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XX)第XXX号。20249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是位于XX大道以东,XX路以南、编号为XXX的地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XX)第XXX号,项目名称为某小区住宅的买受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涉及该项目的:6.施工图图纸。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918日,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意见书,内容载明:“2013年审查合格的某小区1-12#楼、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信息因2013年至今档案保管仓库搬迁多次,导致涉及文件遗失,故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找到。”108日,宿迁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意见书,内容载明:“申请人关于申请某小区的信息,经审查不是本处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故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办理期间,被申请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及“宿迁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系统”进行了相应的检索,相关业务部门亦进行了检索,均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1012日,被申请人作出宿建信告〔2024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1031日,被申请人经审查作出案涉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该政府信息,故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1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区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以下档案资料:(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查询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检索截图、邮寄快递单及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9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12日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103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邮寄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和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版)第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不存在,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版)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无保存该信息的法定义务,在尽到相关检索义务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031日作出的宿建信公〔20241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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