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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不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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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135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3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31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本人在经营者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该产品没有食品安全接触材料相关符合性说明,根据GB4806.18.3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应该标注相应的符合性声明。同时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食品接触材料的强制标准规定,故该产品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涉案企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该商家售卖的不合格产品严重危害到我个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合格品,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第49条。请求贵局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健康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依法处置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最后本人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首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有以下几点不服:1.涉案商家没有履行进货检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提供的产品照片显示涉案产品标识标签及合格证存在多项违反强制标准的规定。2.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不予立案,根据上述第一条,涉案商家存在主观过错,且涉案产品违反强制标准化法中第三十七条释义。3.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被加害人,被申请人仅依据涉案商家提供的资质、执照不予立案,严重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且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不能仅依据相关资质和凭证作为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的依据。4.被申请人未告知不予立案后的维权途径涉嫌程序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权益。综上所述,本人提供材料完全能证明该商家违反强制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对于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具体理由为: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订单截图,产品图片,收件视频,证据充足。被申请人以未发现举报线索为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举报人截止行政复议日仍进行销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仍在进行,案涉产品在正常售卖,违法行为没有被查处,进一步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未提供执法的相关资料。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作为案涉产品购买者,在案涉产品存在违反强制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以此损害合法权益时,有权就自身权益受损行为,向销售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投诉举报,亦举证了申请人的购买凭证、案涉产品照片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仅会导致申请人在民事权益救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案涉产品亦会正常流通售卖,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进一步受到侵害的可能,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22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中反映“本人在2025126日在拼多多该网店买到一个食品级硅胶铲,收到货后该产品没有食品安全接触材料相关符合性说明,根据GB4806.18.3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应该标注相应的符合性声明。同时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食品接触材料的强制标准规定,根据GB4806.18.5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终产品应该标注‘食品接触用’字样,该产品没有标注该字样。故该产品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根据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7条第一款释义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请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另外根据国家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7关第一条规定,处理依据没有责令改正。请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条例及时处理,并督促商家与本人联系,协商处理。本人电话无需向商家保密,谢谢。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此次投诉举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被申请人于34日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开展线索核查工作符合有关规定。经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等,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3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邮政EMS告知了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2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系统中收到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的申请人的举报单。被投诉举报人为:宿迁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在2025126日在拼多多该网店买到一个食品级硅胶铲,收到货后该产品没有食品安全接触材料相关符合性说明,根据GB4806.18.3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应该标注相应的符合性声明。同时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食品接触材料的强制标准规定,根据GB4806.18.5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终产品应该标注‘食品接触用’字样,该产品没有标注该字样。故该产品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根据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7条第一款释义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请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另外根据国家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7关第一条规定,处理依据没有责令改正。请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条例及时处理,并督促商家与本人联系,协商处理。本人电话无需向商家保密,谢谢。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此次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3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硅胶铲系在淘宝平台购买且被举报人提供了购买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阳江市阳东区多厨乐硅胶制品厂生产的硅胶锅铲符合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合格。被申请人于311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购买凭证、检测报告、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220日收到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申请人举报单,于311日决定不予立案,于同日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期限和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售卖的硅胶制品没有食品安全接触材料相关符合性说明,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接触材料的强制性标准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售卖的产品是从淘宝平台购进,能够提供进货凭证和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虽未标注“食品接触用”字样,但该产品检测报告符合相关标准,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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