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不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1-2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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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宿行复第302号
申请人:聂某。
被申请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事项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答复,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5日收到该管委会转送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1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345回复内容;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一、事件经过。申请人在线下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虾仔面(墨西哥牛排味),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申请人发现,根据该厂家食品生产许可明细可以查询到烘焙类糕点属于热加工糕点,不属于冷加工糕点,但该产品标注的加工方式为冷加工,存在类型或者加工方式标注错误。二、商家处理情况。申请人发现问题后,通过相关途径向商家反映,但商家不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三、被申请人处理情况。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10:30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并解释相关问题。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后称商家已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但经核实,该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未发现该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因此不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理,并建议申请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权。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不当的理由。1.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错误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事项,且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本案中,商家对产品加工类型的标注错误属于食品标签的不属于“标签瑕疵”,这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加工工艺和安全性的判断。即使该标注错误在被申请人看来未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但这种标注错误本身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中对食品标签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2.被申请人主观臆想“标签瑕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签瑕疵”定义,显然该产品错误标注不属于标签瑕疵六项的任何一项。被申请人在商家产品标签存在明显标注错误的情况下,未依法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是直接凭借主观臆想回复“标签瑕疵”,其条例法规错误。凭借主观臆想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行为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标签瑕疵”认定错误,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贵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答复人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宿迁市12345平台的投诉派单。答复人在该投诉单中办结反馈:“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10:30通过电话联系市民并解释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商家已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经核实,该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未发现该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商家不愿意承担惩罚性责任。建议市民通过法律诉讼维权。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被答复人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宿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二、被答复人在宿迁12345平台发起的一般投诉不适用《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申请人要求按照《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处理12345投诉工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是向12345反映相关问题,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投诉举报。其次,《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综上,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在宿迁12345平台发起的投诉已作出处理并回复被答复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宿迁市人民政府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宿迁市12345平台投诉其购买的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虾仁面存在类型或者加工方式标注错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一千元,请求部门介入调解。11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作出办结回复,内容为: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10:30通过电话联系市民并解释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商家已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经核实,该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未发现该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商家不愿意承担惩罚性责任。建议市民通过法律诉讼维权。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以上事实有12345平台投诉单、交易图片、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市12345平台投诉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虾仁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11月4日作出案涉办结回复。但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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