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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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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120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于20253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19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向其投诉宿迁某有限公司一事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3份书面材料,书面反映申请人在“宿迁某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的硅胶汤勺、铁勺、硅胶漏勺违反法律规定,并侵害消费者权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分别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投诉内容为处理争议。申请人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投诉内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投诉请求为“核定侵权责任”。争议事实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请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查,该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224日签收。截止复议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予以救济。三、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投诉是否受理告知时效为七个工作日。截至目前,已经远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宿迁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旗舰店售卖“硅胶汤勺”、“铁勺”、“硅胶漏勺”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224日签收。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34日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相关核查。被申请人开展线索核查工作符合有关规定。经查,申请人反映关于宿迁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旗舰店售卖“硅胶汤勺”、“铁勺”、“硅胶漏勺”的问题。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31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于2025314日通过邮政EMS(编号:130968182****)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316日签收。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相关投诉,申请人也未提交关于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存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2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三封举报信及材料,举报信中被举报人为“宿迁某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本人王某于2025214日在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旗舰店买了铁勺。收到快递后发现这个铁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没有标注迁移量不符合GB4806.18.4条规定。该产品没有标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违反了GB4806.18.3条规定。没有联系方式。综合上述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7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属于市场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查处。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局确认案涉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定侵权责任。其违法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举报人依法提起本案举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确认案涉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我的人身财产消费者权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举报人认为,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法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处理结果麻烦以书面回复”。其余两份举报信内容基本一致,将其中“铁勺”变更为“硅胶汤勺”、“硅胶漏勺”。被申请人于224日收到该三份举报信。被申请人于34日进行了现场核查,于313日作出宿开综执不立告字20253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宿迁某有限公司售卖的“硅胶汤勺”、“铁勺”、“硅胶漏勺”问题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311日作出宿开综执案移2025301302号《案件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至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及材料、邮寄凭证、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三份材料均系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作出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对投诉是否受理,但申请人举报材料标题均为“举报信”,且举报信内容均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明确包含“举报人依法提起本案举报”的内容,举报信中并无关于投诉的具体事项及内容,故申请人主张提起了投诉依法不能成立,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称的“投诉”没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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