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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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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宿行复第125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32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325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开发商长期违约,行政监管缺失,本人于2015年与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支付全部款项XXXX元,并于2016年完成网签备案(合同号:XXXX),按约定开发商应于2017年交房,但至今长达十二年未履行交房义务,且拒不开具购房发票。某公司以“债务纠纷”、“股东变更”为由推诿,严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泗阳县税务局、泗阳县住建局、被申请人履职不力,纵容违法行为。自20239月起本人多次通过12345热线及信访渠道投诉(工单编号:WP993200002309074XXXXWP99320000240204XXXXWP993200002403058XXXX等),要求相关部门履职,泗阳县住建局、被申请人、泗阳县税务局均未采取实际行动,泗阳县税务虽多次责令某公司整改,但未采取有效强制措施。20243,泗阳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实地督促后,某公司仍拒不配合(详见2024311日答复内容),税务部门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涉嫌违反《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房管部门未落实竣工验收监管职责,联矩智慧城A-E栋项目至今未完成消防、电梯等竣工验收手续,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泗阳县住建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管行为缺失。信访程序空转,问题长期未决,被申请人于2024924日泗开信字〔20245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要求待竣工验收后办理后续手续,但未明确整改时效及责任追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导致行政程序空转,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且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2014521日,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宿编201475)明确,根据省编办《关于设立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苏编办复201468),同意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1.责令泗阳县税务局立即对某公司拒不开票行为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期开具发票;2.责令泗阳县住建局对某公司未完成竣工验收、逾期交房行为立案调查,限期整改并公示结果;3.被申请人协调各部门,于30日内明确项目验收、交房及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表;4.对泗阳县税务局、住建局等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启动问责程序,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针对上诉诉求,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并不属于泗阳县税务局、泗阳县住建局的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并不存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部门可能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等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调各部门于30日内明确项目验收、交房及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表,被申请人已在2024924日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中将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主体和配套工程已完工;电梯已安装,在组织电梯报验;消防在准备资料、确定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整改。目前各项工作在有序推进,待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所有业主缴纳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同时督促开发企业开具全款发票、办理产权登记。”另外,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申请人提出的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申请,而且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中也并未反映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2.《信访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4721日,申请人向江苏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请求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本人开具购房发票;请求政府采取措施对江苏某智慧城A-E栋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等问题,泗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4722日交办至被申请人(泗信联交办20241040),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于202485日出具《受理告知书》,2024924日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分别于86日、9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分别于87日、926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复查,据了解,申请人至今未申请复查。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有单独的救济途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认为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721日,申请人向江苏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请求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本人开具购房发票;请求政府采取措施对江苏某智慧城A-E栋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等问题。722日,泗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申请人上述信访事项交办被申请人办理。8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期信访事项。924日,被申请人作出泗开信字〔20245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调查,2016年您与江苏某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及广州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实行以房抵押,并网签了位于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销售合同。经核查,户号为XX。据了解,该项目主体和配套工程已完工;电梯已安装,在组织电梯报验;消防在准备资料、确定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整改。目前各项工作在有序推进,待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所有业主缴纳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同时督促开发企业开具全款发票、办理产权登记。”

另查明,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申请人201553日签订《商铺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申请人认购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江苏泗阳县北京东路X号智XX号商铺,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实际成交价为XXX/㎡,总价XXXX,申请人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交付购铺定金XXXX元,江苏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剩余人民币XXXX于签订《商品房买房合同》的同时补齐。2016918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

又查明,申请人于20239月以来,多次就案涉相关问题通过12345平台反映。

再查明,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4521日印发《关于设立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宿编201475),根据省编办《关于设立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苏编办复201468),同意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以上事实有《信访件基本情况表》、《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商铺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12345工单、《关于设立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案中,申请人系通过12345平台和江苏省信访平台提出案涉相关投诉,被申请人已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案涉《信访处理意见书》,该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提交的申请亦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的案涉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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