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不服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办结反馈一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10-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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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宿行复第192号
申请人:颜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梦都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苗道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2315平台办结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悉并于8月16日予以受理,于9月24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诉编号为1321327002024052333724432作出的办结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5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宿迁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6月13日作出了平台办结反馈回复,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申请人在拼多多某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了酒,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间商家后并未提供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6月13日回复申请人结案,未告知申请人投诉虚假宣传有机的问题是否属实,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申请人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情况。2024年5月23,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一份投诉单(编号:1321327002024052333724432),内容为申请人在宿迁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了白酒,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并未提供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请求查处,要求赔偿500元。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5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受理该投诉。6月12日,被投诉人某酒业出具《拒绝调解声明》表明拒绝该投诉的一切调解。6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进行办结,将办结情况反馈至申请人,明确告知终止调解的结果及依据,反馈内容为“接投诉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此次投诉终止调解,并我单位已将该投诉作为案件线索进行处理”。6月12日,被申请人对某酒业进行调查,经查明,某酒业于 2024年4月7日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上架窖藏酒产品时,误将商品宣传参数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截至我单位调查前,某酒业发现该参数标注错误,已将拼多多网店内的窖藏酒产品下架。同日,洋河镇人民政府对某酒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给予当场行政处罚,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1349032)。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5月31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6月12日,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并出具《拒绝调解声明》,此次调解终止,被申请人于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该投诉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过程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三、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和举报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和举报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投诉还是举报,并在投诉须知中明确告知投诉人投诉的处理程序,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此,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投诉的规则。经查询,截至2024年8月23日,申请人已通过该平台投诉404次,举报15次,说明其熟练掌握该平台的操作并熟知投诉举报区别与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投诉程序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将涉案投诉作为案件线索处理,案件线索的处理告知内容并非投诉处理答复的法定告知义务,该告知既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亦未增加投诉人义务及负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商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内容无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1份,投诉内容为“在拼多多某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了酒,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现请求贵局依法对于该行为予以查处,正确处理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子本人回复望贵局处理给予一份书面回复,如落实该卖家商品存在问题,依法按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其进行处罚,如商家逃避责任找不到人,要列入经营异常,如该商家后期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话先不予批准,必须处理完投诉举报以后,才能给商家申请移出,本人强烈要求。我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赔偿500元”。5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6月12日,宿迁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作出拒绝调解声书,拒绝该投诉的一切调解。6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接投诉后,我单位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此次投诉终止调解,并我单位已将该投诉作为案件线索进行处理”。
另查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针对宿迁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的行为,于2024年6月12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1349032)。
上述事实,有投诉单、拒绝调解书、询问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12315平台截图等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于5月31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6月13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已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调解终止答复属于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对该投诉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于申请人在投诉单中包含的举报内容,12315投诉平台的投诉须知中第8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故申请人的案涉行为属于投诉,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亦进行了处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举报未告知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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