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11-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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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宿行复第195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793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宜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8月15日补正完毕,本机关经审查于8月20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履行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即公开2007年2月12日所谓的“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后邮寄)。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所谓的“2007年2月12日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被申请人要求宿迁市城管局对申请人进行执法的材料中提及这份“莫须有”的材料,导致宿迁市城管局对申请人按照施工图纸合法承建的×项目进行违法执法,强行要求申请人拆除×项目的楼梯(申请人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施工),造成×建筑至今无法销售,给申请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出具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保存该政府信息,故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的巨额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涉及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被申请人信息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47条、53条及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024年5月28日,某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07年2月12日所谓的‘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后邮寄”。针对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经我局相关业务处室及下属图审中心查询,未检索到“某公司报请审查的施工图;另我局图审中心于2009年11月设立,设立后未接收过原宿迁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9年11月前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某公司申报的×小区施工图由该公司负责审核)的档案资料,另根据原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8〕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全套施工图纸(含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各专业计算资料)作为工程建设阶段性资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交还建设单位”有关规定,我局未保存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2007年2月12日所谓的‘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被答复人信息不存在。据此,答复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了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被答复人进行了送达。答复人所作出的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答复人作出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年5月28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我局相关业务部门查询后,于2024年6月25日答复人作出了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按照被答复人指定的方式(邮寄)向被答复人进行了送达。答复人所作出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三、被答复人所提供的证据目录3即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宿建信公〔2023〕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与本复议案件无关,且我局已在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有关情况作了解释。综上,答复人所作出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描述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07年2月12日所谓的“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后邮寄(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见文末地址)。就申请人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检索并截图,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6月12日,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为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我单位自2009年11月成立后,未接收过宿迁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有限公司的档案资料。经我中心查询,未检索到某公司2007年2月12日向宿迁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图审机构义务保存图纸到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不再保存项目图纸”。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07年2月12日所谓的‘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后邮寄”的信息。经检索,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保存该政府信息,故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当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系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包括:1、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2、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部分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并进行科学系统管理,参与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再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09年6月29日经综合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批阅单、电子检索截图、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宿迁市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25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指定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07年2月12日所谓的‘某公司报被申请人审图公司的施工图’”,被申请人经系统检索,系统内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亦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经检索后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业已履行了全面勤勉的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宿建信公〔2024〕1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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