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宿迁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7-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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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15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宿迁市公安局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5月7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请贵局依法公开宿迁市泗洪县2022年陶某无故死亡案件泗洪县公安局刑大案件侦办的全部卷宗复印一份给我。希望贵局阳光执政。”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信息,是泗洪县公安局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申请人不服。为了依法维权,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7日,陈某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请贵局依法公开宿迁市泗洪县2022年陶某无故死亡案件泗洪县公安局刑大案件侦办的全部卷宗复印一份给我。希望贵局阳光执政。”因陈某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获取或保存,5月22日,我局依法向陈某邮寄送达宿公信公〔2023﹞45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应该公开,其应向泗洪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并告知其泗洪县公安局的联系方式。综上,针对陈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已在法定期限内按其要求的方式和途径予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7日,申请人通过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请贵局依法公开宿迁市泗洪县2022年陶某无故死亡案件泗洪县公安局刑大案件侦办的全部卷宗复印一份给我。希望贵局阳光执政。”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宿公信公〔202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由泗洪县公安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建议您依法向该行政机关了解获取该政府信息,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淮河东路6号,邮政编码:223900,联系电话:0527-88356021。”5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宿公信公〔202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5月22日作出宿公信公〔202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5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宿迁市泗洪县2022年陶某无故死亡案件泗洪县公安局刑大案件侦办的全部卷宗复印一份”的内容,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鉴于泗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系泗洪县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案涉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泗洪县公安局了解获取且告知相应的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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