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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宿迁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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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107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47日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4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宿迁市公安局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39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47日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由泗洪县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申请人不服。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贵局依法公开202339号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本人进入派出所谈话的录音录像。接待我的民警的姓名、警号、职务。请求贵局公开不受案通知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而且这名民警态度嚣张,把专业事情干的很扯蛋,把扯蛋事情干的很专业。希望贵局依法行政。”申请人为了依法维权,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39日,陈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请贵局依法公开202339号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本人进入派出所谈话的录音录像。接待我的民警的姓名、警号、职务。请求贵局公开不受案通知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而且这名民警态度嚣张,把专业事情干的很扯蛋,把扯蛋事情干的很专业。希望贵局依法行政。要求提供信息方式是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邮寄。202347日,我局依法向陈邮寄送达宿公信公〔20232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派出所谈话的录音录像”及“接待民警的姓名、警号、职务”不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应向泗洪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并告知其泗洪县公安局的联系方式。对于陈某“公开不受案通知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而且这名民警态度嚣张,把专业事情干的很扯蛋,把扯蛋事情干的很专业”的咨询和投诉,已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出于便民考虑进行了适当释明。综上,针对陈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已在法定期限内按其要求的方式和途径予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39日,申请人通过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贵局依法公开202339号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本人进入派出所谈话的录音录像。接待我的民警的姓名、警号、职务。请求贵局公开不受案通知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而且这名民警态度嚣张,把专业事情干的很扯蛋,把扯蛋事情干的很专业。希望贵局依法行政。。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347日作出案涉宿公信公〔2023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339号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本人进入派出所谈话的录音录像。接待我的民警的姓名、警号、职务。’该信息由泗洪县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建议您依法向该行政机关了解获取该政府信息,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淮河东路6号,邮政编码:223900,联系电话:0527-88356021。您申请公开的法律法规,属于咨询事项,咨询部分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自行查阅、获取。您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经检索,除执行上述法律规范外,本机关未另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宿公信公〔2023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3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7日作出宿公信公〔2023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39号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本人进入派出所谈话的录音录像。接待我的民警的姓名、警号、职务”,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鉴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为泗洪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可向泗洪县公安局了解获取且告知相应的联系方式,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不受案通知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而且这名民警态度嚣张,把专业事情干的很扯蛋,把扯蛋事情干的很专业”,实质上属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和咨询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案涉答复,亦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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