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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沭阳县人民政府未对其履职申请处理一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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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294

申请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于20239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1030日召开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职申请作出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拥有位于沭阳县华冲镇华冲供电所西侧的房屋。周某在申请人隔壁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建造两栋楼房,严重影响其相邻权。违法建筑严重影响申请人房屋采光和通风。据了解,202271日,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法人周某作出沭自然资规停字20226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其未经规划许可于20226月擅自使用华冲镇华冲社区居委会土地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19日,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沭自然资规2022217号《关于华冲镇周某违规建设小产权房有关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沭阳县人民政府责成华冲镇政府立即对周某违建施工现场进行查封,严禁人员进出及施工。830日,沭阳县领导作出2022年第1058号批件:请华冲镇会资规局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消除违法情况。因该批复文件内容实际并未要求华冲镇人民政府查封或拆除案涉住宅楼,华冲镇人民政府并不负有拆除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申请人于20237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履职申请《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处理违建。申请事项为:因违法建筑侵犯申请人相邻权,申请人为排除妨碍,恳请沭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另行责成其他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复函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于202379日代签收。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涉案违法建筑仍然存在,未被拆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亦未作出任何处理,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申请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其为本案适格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存在。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涉案违法建设并未对被答复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被答复人并非本案适格申请人。经查,涉案违建与被答复人房屋距离达7米左右且被答复人房屋背面与涉案违建相邻,房屋背面无窗户,涉案违建并未也不可能对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影响。被答复人称严重影响其相邻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答复人就涉案违建通过多种渠道向县资规局举报,县资规局已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了查处。故被答复人并非本案适格申请人,答复人是否作出答复、作出何种答复均与被答复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2.答复人并无违建查处职责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涉案违法建设位于镇区规划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具体负责涉案违建的查处,并非答复人法定职责。被答复人亦称其曾于202287日向县资规局书面举报涉案违建,县资规局已于20221020日作出沭自然资规罚字202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在15日内拆除违法建设,并处罚款29.575万元,县资规局已履行了违建查处的法定职责并回复了被答复人。综上,答复人并不具有具体实施违建查处的法定职责,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3.答复人并无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且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令义务,被答复人的履职申请人系重复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不管是答复人,亦或县资规局、华冲镇政府,并无相应法律授权拆除违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资规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司法裁定下达前,答复人无权责令资规局或华冲镇政府拆除违法建筑。县资规局曾于202271日作出沭资规停字〔20226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周某停止违法建设。因当事人周某未停止违法建设,后县资规局向答复人书面报告,答复人已于2022830日责令华冲镇政府会县资规局依法遏制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状态,故答复人已履行过责成有关部门消除违法状态的职责,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不履责的情形。被答辩人的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其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复人并非适格被申请人、被答复人亦非适格申请人,请求市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系沭阳县华冲镇华冲村十一组村民。2002326日,申请人与吴某德签订《房屋转让契约》,购入吴某德房屋。该房屋与案外人周某所建设住宅楼相邻。202271日,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周某作出沭自然资规停字20226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其未经规划许可于20226月擅自使用华冲镇华冲社区居委会土地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19日,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沭自然资规字2022217号《关于华冲镇周某违规建设小产权房有关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沭阳县人民政府责成华冲镇政府立即对周某违建施工现场进行查封,严禁人员进出及施工。830日,沭阳县领导作出2022年第1058号批件:请华冲镇会资规局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消除违法情况。1020日,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沭自然资规罚字202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作出如下处罚:1.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华冲镇原华冲供电所西侧、繁荣路北侧建设的2栋楼房;2.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29.575万元。20237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另行责成其他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复函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于次日签收该申请书。

以上事实有《房屋转让契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沭自然资规停字202260号)、《关于华冲镇周某违规建设小产权房有关情况的报告》(沭自然资规字202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沭自然资规罚字202249号)、《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该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另行责成其他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复函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实质上仍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成行为,即责成有关部门消除违法状态,且责成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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