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泗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3-2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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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1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泗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耿晓云,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洪政信公〔2022〕6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洪政信公〔2022〕6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2月26日(应为16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应为2023年)1月12日作出答复,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和内容不服,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朱某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求贵机关公开,申请人向县政府实名举报阳光居委会2021年两委换届选举,发小纸条的处理回复”的信息,收到该申请后,因内容不明确,本机关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其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30到泗洪县委组织部举报阳光居委会2021年两委换届选举时,居委会发小纸条内定选举人员,现想获取该举报的处理回复意见。故被申请人判断该信息为党务信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该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泗洪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求贵机关公开,申请人向县政府实名举报阳光居委会2021年两委换届选举,发小纸条的处理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间,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沟通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其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30向泗洪县委组织部举报事项的处理回复意见。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洪政信公〔2022〕6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该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次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话录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政信公〔2022〕67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洪政信公〔2022〕6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电话核实,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其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30向泗洪县委组织部举报事项的处理回复意见。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为泗洪县委组织部,该主体系党委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党务信息,对党务信息的公开事宜,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该信息应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而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洪政信公〔2022〕6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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