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泗洪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4-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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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67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泗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耿晓云,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全,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3月14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作为;2.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在2023年1月1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2301013104,被申请人至今未向其作出答复书,其认为被申请人工作态度消极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故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1日,收到申请人朱某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求贵机关公开2013年申请人家被强拆,申请人遭受蹲黑牢,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哪去了”的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月10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洪政信告〔2023〕1号);1月18日,收到申请人寄回的补正信息;2月20日,本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洪政信告〔2023〕11号),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3月20日,本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政信公〔2023〕22号)。综上,本机关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申请人通过泗洪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求贵机关公开2013年申请人家被强拆,申请人遭受蹲黑牢,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哪去了”,申请编号为202301013104。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洪政信告〔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无法明确看出其想申请公开什么政府信息,无法根据其申请的内容进行检索,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我家的房屋被强拆、土地被收回、我蹲黑牢,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哪去了。请求泗洪县人民政府公开早陈三组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记录”。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洪政信告〔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洪政信公〔2023〕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 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我家的房屋被强拆、土地被收回、我蹲黑牢,申请人的最低保障哪去了’经审查,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另外,您申请公开的‘ 请求泗洪县人民政府公开早陈三组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记录’,经审查,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建议您向泗洪县民政局咨询低保发放的相关情况,联系地址:泗洪县体育南路18号,联系电话:0527-86280188”。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洪政信告〔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洪政信告〔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政信公〔2023〕22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答复,系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作出政府信息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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