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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不服泗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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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54

申请人:庞某

被申请人:泗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耿晓云,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31日作出的洪政信公2023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3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洪政信公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321日通过网络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向其作出答复书,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21日,收到申请人庞某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因为当天开庭主持人当场跟换,张某回避了,主持人未依法向我告知本次的主持人姓名,而且笔录也未记载相关主持的姓名。特此请求贵机关公开,2023128日下午14:45分召开听证会主持人姓名和职务”的信息,因泗洪县司法局为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故本机关答复申请人该信息由泗洪县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县司法局的联系方式。综上,其作出的洪政信公2023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理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21日,申请人通过泗洪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因为当天开庭主持人当场跟换,张某回避了,主持人未依法向我告知本次的主持人姓名,而且笔录也未记载相关主持的姓名。特此请求贵机关公开,2023128日下午14:45分召开听证会主持人姓名和职务”。31日,被申请人作出洪政信公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该信息由泗洪县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建议您依法向该行政机关了解获取,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北路8号,邮政编码223900,联系人:孙,联系电话:0527-80708700”。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洪政信公〔202310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31日作出洪政信公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于泗洪县司法局是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由泗洪县司法局负责公开,并告知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洪政信公〔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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