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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不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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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25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书》,于2023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申请补缴公积金一事没有依法处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相关处理

申请人称:其自201910月到原宿迁工人医院工作,工资在随后一个月后才发放。但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存公积金,后来破产,于是在20229月份向被申请人请求处理其公积金少缴一事,但宿迁市工人医院提供每月的工资明细表,其公积金个人部分没有被扣掉。直到20221213日,其收到被申请人的职工补缴金额告知书,计算的金额为XXX元,其明确表示该金额错误,首先工资应当为应发工资,其次其一直在工人医院上班、未间断,第三利息没有计算。被申请人统计的是实发工资,且实发工资总额统计错误;工作年份错误,2013年少了4个月的公积金,2015年少了7个月,2016年没有,2017年少了8个月,2009年至2013年都没有计算。其认为关于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问题,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劳动报酬总额应指应发工资。宿迁工人医院破产管理人不提供应发工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结合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其实发工资水平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就以其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其提供的工资流水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已经完整证明了其工作期限的事实,退一步讲,被申请人可以向宏亮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查取证。以上情况向被申请人说明后,但其于2023112日收到被申请人向宿迁市工人医院破产管理人发出的公积金补缴通知书,该通知书还是以XXX元为补缴金额。此严重侵害其权益,为此其提起相关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1、被答复人申请答复内容。20229月,申请人彭某向我中心市直管理部邮寄材料投诉,反映200910月至20223月在宿迁市工人医院工作期间,该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提供的投诉材料为:1申请人身份证;2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续签书;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我中心市直管理部工作人员根据投诉材料依法依规计算宿迁市工人医院应补缴申请人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XXX元,并于20221214日向申请人寄送补缴金额告知书,告知其3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晏景中于1218日向我中心邮寄材料提出异议,但异议内容格式不规范、理由不充分,中心要求其重新提出异议,代理人表示将重新邮寄材料,但我中心至今未收到。现申请人提出补缴金额错误,具体诉求为:(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为应发工资;(22009.10-2022.3期间,在工人医院工作没有间断;(3)未计算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利息。2、答复人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情况1)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依据。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我中心已根据交易明细中宿迁市工人医院”“市工人医院清理资产工作组工资发放金额进行计算。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工资扣除项明细,因此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时,我中心未计提工资扣除项的住房公积金。(2)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依据。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续签书等证明资料,工作期间为2009921日-2011920日、201214日-201313日、2018115日-2023131日。我中心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已计算20142月至12月,20151月至5月,20176月至20223月的补缴金额。关于2009921日-2011920日、201214日-201313日期间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待申请人提供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后,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算。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其他期间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后,我中心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3)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利息的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中心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以实际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方才发生,其性质不能等同于住房公积金本身。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款规定了我中心仅有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逾期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职责,并不包含所谓的利息,因此被答复人要求我中心应将利息计算在内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者公积金投诉举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其自200910月至20223月在宿迁市工人医院工作期间,该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10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期间劳动关系、发放工资及金额的有效证明材料。1117日,被申请人向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组作出《核查通知书》,核实申请人与宿迁市工人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12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职工补缴金额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核定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组)应补缴欠缴(少缴)部分住房公积金XXX元。后申请人提出部分工作年限内公积金、利息未计算在内等异议。1226日,被申请人向宿迁市工人医院作出《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书》,通知宿迁市工人医院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缴手续,补缴金额为XXX元。2023329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组)作出《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组)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XXX元缴存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

另查明,20221222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02强清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载明:本院查明,202232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赛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宿迁市工人医院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指定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022811日,本院裁定确认《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方案》后,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组按照《宿迁市工人医院清算方案》执行完毕,裁定终结宿迁市工人医院强制清算程序。

上述事实有《劳动者公积金投诉举报书》《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核查通知书》《职工补缴金额告知书》《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式、期间以及不缴、少缴的法律后果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在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宿迁市工人医院没有足额为其缴存公积金,请求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补充证明材料、核查、补缴金额告知、办理补缴通知等职责,系履职行为。再者

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书》系其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中作出的过程性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决定,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如申请人对缴存金额有异议,在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可与被申请人依法沟通寻求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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