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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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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50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228日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3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29日,申请人在网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228日作出答复书,认为属于咨询,本人不服。其报警,泗洪桥南所出镜了,但未向其出具受案告知书和不予受案告知书,希望贵府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称:202329日,朱某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因蔡某带领二十几个人侵犯我合法权益,我报警,泗洪县桥南派出所出警,未向我出具受案告知,也未向我出具不予受案告知。猫明明是逮老鼠的,但猫却给老鼠当了伴娘。故此请求局公开‘桥南派出所出警,未向我出具受案告知,也未向我出具不予受案告知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信息方式是纸质,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邮寄。2023228日,我局依法向朱某邮寄送达宿公信公〔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相关法律法规事由为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其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并且进一步引导其向泗洪县公安局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综上,针对朱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已在法定期限内按其要求的方式和途径予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29日,申请人以网络在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因蔡某带领二十几个人侵犯我合法权益,我报警,泗洪县桥南派出所出警,未向我出具受案告知,也未向我出具不予受案告知。猫明明是逮老鼠的,但猫却给老鼠当了伴娘。故此请求局公开‘桥南派出所出警,未向我出具受案告知,也未向我出具不予受案告知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228日,宿迁市公安局作出宿公信公〔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法律法规,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经检索,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该政府信息,故您所申请公开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出于便民考虑,涉及咨询事项,您可以到泗洪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咨询,地址为:泗洪县青阳街道健康路17号,电话为0527-88356251”。31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公信公〔2023〕2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28日作出宿公信公〔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31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桥南派出所出警,未向我出具受案告知,也未向我出具不予受案告知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咨询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宿公信公〔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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