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4-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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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5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宿公信公〔2023〕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3月7日其在网上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0日作出答复书,认为其的信息公开申请是泗洪县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宿迁市公安局负责公开。其不服,2023年3月7日泗洪县大楼派出所说有人报警说其是精神病,来实地调查的,请求公开报警人姓名、身份证。其为依法维权,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7日,陈某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请贵局依法公开2023年3月7号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大楼派出所说有人报警说陈某是精神病,来实地调查的,请求公开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证。希望贵局阳光执政”,要求提供信息方式是纸质,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邮寄。2023年3月10日,我局依法向陈某邮寄送达宿公信公〔2023〕16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泗洪县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其向泗洪县公安局进行咨询了解。针对陈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7日,申请人以网络在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贵局依法公开2023年3月7号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大楼派出所说有人报警说陈某是精神病,来实地调查的,请求公开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证。希望贵局阳光执政”。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宿公信公〔2023〕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该信息由泗洪县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告知您,建议您依法向该行政机关了解获取该政府信息,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淮河东路6号,邮政编码:223900,联系电话:0527-88356021”。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公信公〔2023〕16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3月10日作出宿公信公〔2023〕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据此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泗洪县公安局了解获取且告知相应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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