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杨某不服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未履行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5-08
  • 来源:
  • 访问量:1

2023〕宿行复第13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戚太春,该所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个人信息查阅申请依法履职,于2023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依法予以受理。39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未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席330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查阅本人违法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本人持身份证在2021128日在富康路派出所开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在备注写有:查询是违法行为人,未有处理结果。2022616日,其通过EMS向富康路派出所邮寄《申请查阅个人信息》申请,至今未有回复。综上,其认为富康路派出所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1、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行政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依据已经登记的内部信息查询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证明,且申请人并未明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的用途,因而该行为本身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指向不明。申请人称其在2022616日通过EMS邮寄《申请查阅个人信息》的申请,具体内容为“今申请查阅本人在公安网录入相关个人信息”,并未具体明确申请人要查询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且公安机关已曾向申请人提供过相关查询,此次申请人所指的在公安网录入相关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指向,所涉内容公安机关无法清晰。接到申请后,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进一步明确查阅要求,申请人至今未明确。3、本案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八条、《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工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查询办理期限为3日。申请人称其曾于2022616日申请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已经超出复议申请时限。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6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查阅个人信息》,内容载明:“我本人2021128日在宿迁市富康路派出所申请开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询结果为:违法行为人,未有处理结果。我个人从未有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今申请查阅本人在公安网录入相关个人信息。”当日申请人寄出案涉申请,次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户籍地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

另查明,20211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202112080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内容载明:“经查,未发现姓名:杨某,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有违法犯罪记录。备注:查询显示为违法行为人,未有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申请查阅个人信息》、邮政速递物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公安机关作为公安信息网归集、管理、使用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其对辖区内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属于该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及职权划分履行自身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阅其公安网个人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应否向其提供,被申请人均应当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等法律规范及公安信息网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人的查阅申请后对该申请进行了处理回应,系未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个人信息查阅申请依法履职行为违法责令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