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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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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行复第57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37日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3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宿公信公〔2023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216日其在网上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202337日作出答复书,其公开的信息为:“我孩子的内脏器官去哪里了,我孩子的器官被卖到哪里去了,被卖了多少钱”不属于信访、也不属于举报、投诉事项,因为其不服。为依法维权,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216日,陈某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我请求贵局依法公开我小孩的内脏器官去哪里了,我小孩的内脏器官被卖了多少钱以及被卖到哪里去了”,要求提供信息方式是纸质,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邮寄。202337日,我局依法向陈某邮寄送达宿公信公〔20236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针对陈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216日,申请人以网络在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我请求贵局依法公开我小孩的内脏器官去哪里了,我小孩的内脏器官被卖了多少钱以及被卖到哪里去了”。37日,被申请人作出宿公信公〔2023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 我请求贵局依法公开我小孩的内脏器官去哪里了,我小孩的内脏器官被卖了多少钱以及被卖到哪里去了,属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次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公信公〔20236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2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37日作出宿公信公〔2023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我请求贵局依法公开我小孩的内脏器官去哪里了,我小孩的内脏器官被卖了多少钱以及被卖到哪里去了”,申请人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信公〔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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