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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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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从轻、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3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4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5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当事人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6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7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备注:1.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该项违法行为不涉及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不涉及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2.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3. 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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