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化市场轻微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发布日期:
2022-01-14 - 来源:
- 访问量:1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4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 |
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或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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