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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文化市场一般违规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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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符合《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中从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主动配合调查,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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