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免除刘军第五届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宿迁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证件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宿迁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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