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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宿迁东院司法鉴定所训诫处理的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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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司鉴训字〔2024〕第1

宿迁东院司法鉴定所:

202422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你所对樊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你所根据委托事项开展司法鉴定并于2024318日出具《宿迁东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宿东院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102号)。

你所受理该案时,收取樊某某缴纳的鉴定费2550元,其中伤残程度评定费上浮20%,收取1200/例,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费上浮20%,收取900/例,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费收取450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规定,你所收取的伤残程度评定费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费符合上述规定。但你所收取的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费450元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通知中说明:3.鉴定完全以文证审查形式进行,且以文证审查的结果出具鉴定意见的,按相应类别文证审查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鉴定主要以文证审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且主要依据检查所见出具鉴定意见,文证审查只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文证资料对于鉴定意见的确定起辅助作用或参考作用的,不再收取文证审查费。鉴定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鉴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时审阅大量文证资料,甚至通过补充调查等手段印证文证资料的客观性的,可以在收取相应鉴定费的同时收取文证审查鉴定费。主要依据文证资料审查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项目,不应当再另收取文证审查费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第一条规范文证审查收费的要求。

综上,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所退回违规收取的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费450元,并给予你所训诫处理。

对以上处理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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